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2025-12-08
晋卫科教规〔2025〕1号
其他
山西省
现行有效
2025-12-08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加强和规范山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24〕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所获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
乡村医生、个体诊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校医每年度所获学分累计不低于20学分。
申请产假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当年度所获学分不低于要求学分的一半。
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和审核验证以年度为单位,从上年的7月1日至当年的6月30日为一年度。
二、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2.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自下而上遴选公布省级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由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推荐或省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省级医药卫生学(协)会申报,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评审并公布的项目。省级推荐项目应当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强调先进性、前瞻性,注重紧缺专业、新兴和交叉学科,学习资源向重点领域、特殊区域和关键岗位倾斜。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自上而下设立省级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由省委省政府部署或有关厅局、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室、局)申请,并在省卫生健康委科教处报备后适时公布。省级推广项目围绕健康山西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重大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以基层为重点的专业技术培训,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及医学技术新进展等专项培训。
3.市级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申报、评审并公布。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可根据本地区需要,结合实际设立市级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二)进修学习
指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出国学习,或参加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为目标的各类专项培训等。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
(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
指以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教学病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等形式开展的实践锻炼,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模拟场景的各类实践培训班,以研讨学术问题为核心的各类研讨会、工作坊、学术会议等学术研讨活动。
(五)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
指参加政府要求的援派医疗卫生任务,包括对口支援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脱贫地区对口支援帮扶,援藏、援疆、援青等援派工作。
(六)有计划的自学
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制定年度自学计划,基于岗位胜任力开展的多种形式的自学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授课或带教、参与专业考试命题、开展健康宣教、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承担教学和科研课题。
(七)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完成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按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计算。每个项目最多10学分,其中,每个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3学分。
完成院级自管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授予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该类学分最多10学分。
(二)进修学习
当年累计学习时间满3个月,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经考核合格,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当年累计学习时间满3个月,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经考核合格,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
(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
按参加者每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3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时间不足的,按单次(不少于1小时)参加者授予0.2学分、主讲人授予0.5学分计算。每年最多15学分。
(五)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
当年累计时间满3个月,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
(六)有计划的自学
用人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学习情况、学习成效等可验证因素,综合评估后授予相应学分。每年最多10学分。
1.凡自学专业相关知识,需制定自学计划,经本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撰写综述并提交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科室审核。按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5学分。
2.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实习生、进修生等带教或授课工作,带教每6小时授予1学分,授课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5学分。
3.参与专业考试命题。国家级考试2学分/次,省级考试1.5学分/次,市级考试1学分/次,院级考试0.5学分/次。每年最多5学分。
4.参加技能竞赛。国家级竞赛2学分/次,省级竞赛1.5学分/次,市级竞赛1学分/次,院级竞赛0.5学分/次。每年最多5学分。
5.开展健康宣教,发表原创科普文章或科普视频,用人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发表平台的权威性、受众量等因素综合评定,参考以下标准授予学分:国家级官方媒体平台2学分、省级官方媒体平台1.5学分、市(地)级官方媒体平台1学分、院级平台0.5学分。开展健康教育讲座、咨询或义诊,每次授予0.5学分。每年最多5学分。
6.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担任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SCI期刊5学分/篇、核心期刊4学分/篇、国家级期刊3学分/篇、省级期刊2学分/篇。
7.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研期间任选1年,课题组成员第一位—第五位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国家级课题10—6学分/项;省级课题8—4学分/项;市级课题6—2学分/项。
8.出版医学著作,发行当年每编写1万字授予1学分。
9.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参与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标准发布当年授予5学分;参与起草地方标准,被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引用并要求执行,作为第一至第三起草人,标准被引用当年授予3学分,第四及之后起草人,标准被引用当年授予1学分。
10.撰写专题调研报告并被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或领导批示,每2000字1学分。每年最多5学分。
11.发表医学译文,发表当年每编译1500汉字授予1学分。
四、学分录入管理
(一)省内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面授项目,采用电子签到等方式进行过程考核,项目结束后2周内,申办单位将项目执行情况上传至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由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可授予相应学分。
(二)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远程教育机构将完成学习并通过考核的学员数据上传至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授予相应学分。
(三)异地在我省举办的面授项目,申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向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备案,并在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登记项目信息,项目执行情况接受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省学员到外省参加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须是经国家、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通过并公布的项目,由学员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录入,需提供会议通知、车票、学分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五)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等,由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后录入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并上传佐证材料,经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核后,可授予相应学分。
(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获学分在当年度有效,原则上不得结转或顺延至下一年度。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以及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等专业间学分互认。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颁布的《山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晋卫发〔2016〕61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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