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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审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7-29

发文字号

晋药监流通函〔2026〕378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6-07-29

颁发部门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医疗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药品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提升药品零售连锁率与行业集中度,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可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保障人民健康为中心,扎实推进药品流通领域改革,协同优化药品监管和医疗保障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服务工作,切实降低企业执业药师合规配备与使用的制度性成本,推动我省药品零售行业向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方向高质量发展。

二、具体要求

(一)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开展远程药事服务的,应当设置远程药事服务部,配备与其服务范围、规模数量相匹配的执业药师,原则上不少于2名,专门负责为其下属连锁门店提供远程药事服务支持。远程药事服务可作为零售连锁门店执业药师不在岗期间或非工作时段的补充,不得以远程药事服务取代执业药师驻店配备,不得采用人工智能自动审方,且处方的调配和复核不得为同一人。严禁第三方互联网医院药师代替本企业执业药师审核处方。

(二)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开展远程药事服务,应当设置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专区或办公室,与企业其他功能区域互不干扰,保持相对独立。远程药事服务专区或办公室须配置远程药事服务专用计算机、人脸识别、摄像头、麦克风等设备,用于远程审方、用药咨询等服务。

(三)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开展远程药事服务,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匹配的远程药事服务管理系统,至少包括远程执业药师端、门店端。远程药事服务管理系统应当能够通过人脸、指纹识别等技术对远程执业药师进行身份确认,具有远程审方、处方复核、处方登记和在线语音(视频)或图文指导合理用药等信息自动生成、保存及查询功能,确保处方审核记录完整、可追溯。远程药事管理系统应当设置禁止处方图片、审核记录等修改、删除或外接设备导入数据信息功能。

(四)开展远程药事服务的零售连锁门店须安装远程药事服务系统门店端,配置音像采集设备、处方扫描或拍照等设备,与总部实现处方扫描、传输互联互通。应在显著位置挂牌明示,告知顾客“当前提供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服务”,悬挂提供远程药事服务的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

(五)远程药事服务系统应当能够体现先审核后销售。顾客到门店购买处方药时,由门店登记上传处方,由远程执业药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销售。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不得对其他药品零售和连锁企业提供远程审方等药事服务。

(六)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建立远程药事服务配套制度、职责、操作规程等质量管理文件。

(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药事服务的,应当对企业具备远程药事服务能力进行自我评价和确认,并依法配合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八)对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国家有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不得采用远程审方形式进行处方审核。

(九)药品零售企业与互联网医院进行合作的,应选择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具备合法资质的互联网医院,并建立评估审核机制,对其资质、运营规范性及处方医师执业资格进行核实,执业药师应按照现行处方审核有关规定,逐项审查处方的合规性、用药适宜性及与患者病情的匹配度,审核不通过的,一律不得销售。

三、职责分工

(一)药品监管部门工作职责。省药监局和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逐级指导县、区级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及远程审方工作。市县两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开展服务的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配备情况严格把关,加强执业药师在岗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医疗保障部门工作职责。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做好定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确保药师配备符合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管理相关要求。要及时将远程药事服务中心执业药师信息(包括姓名、注册证号及注册单位)录入全省统一的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系统与电子处方流转平台,由连锁企业总部远程药事服务中心执业药师审核通过的处方,对其审核效力在医保结算时予以认可,视同驻店执业药师审核。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做好政策协同、技术支持和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确保本政策措施落实落地。

(二)严格监管工作。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药品零售连锁总部、零售连锁门店的监管,综合运用现场监管和智慧监管手段提升监管质效。对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和零售连锁门店未按规定开展远程审方服务的,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对存在执业药师“挂证”、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等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格查处。

(三)加强培训教育。市县两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要求,加强执业药师和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策宣传和行业自律作用,指导零售连锁门店建立培训教育档案,提升药师药事服务履职能力。

(四)建立评估机制。市县两级药品监管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本措施实施情况的监督,适时开展阶段性评估,及时发现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推进情况。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将根据阶段性评估情况,对相关政策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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