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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4
津民发〔2026〕7号
其他
天津市
现行有效
2026-03-04
天津市民政局
各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增强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的积极性,规范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运营和管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公建民营”,是指政府将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养老服务设施,整体委托给社会力量运营,用于设立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综合体、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的模式。
各级政府出资兴建、改扩建、购置的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小)区配套移交民政部门的养老服务设施,政府利用存量资源改建的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政府以部分固定资产投资、约定期限后权属归政府的养老服务设施,应纳入公建民营适用范围。市级民政部门统筹指导全市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工作,区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工作要求
(一)坚持兜底保障功能。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应坚持兜底保障功能,在满足有意愿的特困人员中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孤寡、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提供服务。
(二)强化管放结合。强化政府在规划布局、政策制定、监管评估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同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运营效率、服务创新上的优势,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选择具备资质的社会力量参与运营,形成“政府保基本、市场供多元”的协同发展格局。
(三)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委托运营前,依法依规核定国有资产价值和国有资产折旧费用,明确产权单位和运营机构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强化国有资产监管,保持土地、设施等固定资产的国有属性,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将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四)持续提高服务质量。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要以老年人实际需求为导向,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同时积极承担养老服务标准制定、从业人员实训培训等职能,发挥示范引领、品牌推广与形象宣传的作用,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便捷化、品质化的服务。
三、重点任务
(一)规范筛选流程。区级民政部门应指导委托方做好运营方筛选工作,原则上要求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需采用其他方式的,应督促委托方向社会全面公开筛选条件、项目概况、合作期限等核心信息,并组织行业、财务、法律等领域专家开展论证,确保筛选过程公开透明、程序合规。
(二)明确运营方资格。区级民政部门应指导委托方通过核查工商登记信息、信用报告、服务资质证明等材料,严格审核运营方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服务范围(以养老服务为主,涵盖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核心服务)、信用记录(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及失信记录)。
(三)加强合同管理。区级民政部门应指导委托方与运营方签订合同,合同需覆盖设施状况、服务标准、双方权责、费用与资产管理、合作期限与移交安排等核心事项,并明确基本服务对象保障等关键条款。合同签订后,区级民政部门须及时将合同及相关资料建档留存,同时动态关注合同到期时间,督促委托方做好续签或交接等后续工作。
(四)严守财务和收费制度。区级民政部门应督促运营方建立规范财务制度。兜底保障对象收费按规定标准执行,社会老年人收费坚持普惠原则合理定价。要严格执行《天津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禁止收取会员费。
(五)落实优惠政策。市、区级民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补贴政策。补贴由运营方申请,区级民政部门组织申报,经民政部门或委托方评估合格后发放。运营方按养老服务设施有关政策规定,享受水电气暖价格优惠和税费减免等。各区可结合实际,探索多种合作方式。
(六)健全监督机制。区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设施管理、经费投入、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待遇、养老服务质量、公众评议等内容开展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作为运营方运营情况的参考。同时监督运营方定期向委托方报告机构资产和运营情况,及时向委托方报告重大情况,包括重大安全事故、突发疫情等可能影响养老机构运营或危及入住老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
(七)明确解约机制。运营方出现擅自变更经营主体或经营范围、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形,区级民政部门应会同委托方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解除委托协议并追究相关责任;督促运营方和委托方相互配合,做好入住对象的安置工作,共同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评估工作,妥善完成资产与账目交接,并向社会公告,防范债权债务纠纷。
(八)细化工作流程。区民政局可依照本通知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流程与标准,增强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各项要求落地见效。
2026年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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