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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500110425】靶向CD19/BCMA的脂质纳米注射液治疗自身抗体介导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患者的安全性、有效性及药代动力学的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500110425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5-10-14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复发性或难治性系统性红斑狼疮(SLE)、系统性硬化症(SSc)、特发性炎性肌病(IIM)、ANCA相关血管炎(AAV)、干燥综合征(SS)、多发性硬化(MS)、视神经脊髓炎谱系疾病(NMOSD)和重症肌无力(MG)等自身抗体介导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患者

试验通俗题目

靶向CD19/BCMA的脂质纳米注射液治疗自身抗体介导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患者的安全性、有效性及药代动力学的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靶向CD19/BCMA的脂质纳米注射液治疗自身抗体介导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患者的安全性、有效性及药代动力学的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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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评价RC-01治疗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目的: 评价RC-01治疗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有效性; 评价RC-01在自身免疫性疾病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和药效学(PD)特征; 评估RC-01的免疫原性; 评估患者生活质量的变化。 探索性目的: 评价RC-01在体内清除外周血B细胞和浆细胞的能力; 评价RC-01治疗后B细胞亚群的变化。

试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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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Ⅰ期

随机化

不适用

盲法

/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自筹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12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5-09-01

试验终止时间

2027-08-31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所有患者的通用入选标准: 1.受试者自愿参加本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年龄≥18岁且≤70岁,性别不限。 3.器官功能和实验室检查: a)肝功能: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正常上限(ULN),总胆红素(TBIL)≤2×ULN(Gilbert综合征除外)。 b)肾功能:肌酐≤1.5×ULN或肌酐清除率≥40 ml/min。 c)血常规:中性粒细胞计数≥1×10^9/L、血红蛋白≥60g/L、血小板计数≥20×10^9/L、淋巴细胞计数>0.3×10^9/L。 d)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ULN,或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 e)静息状态下在室内空气时的血氧饱和度(SpO2)≥92%。 f)超声心动图显示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4.筛选时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血清或尿妊娠试验检测结果呈阴性。 5.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须同意自清淋开始前至少28天至RC-01回输后12个月,使用高效的避孕方法避孕。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必须同意自清淋开始至RC-01回输后12个月使用有效的屏障避孕方法,并且在整个试验期间不应捐献精液或精子。 SLE患者入选标准: 1.根据2019年欧洲抗风湿病联盟(EULAR)/美国风湿病学会(ACR)分类标准或2012年系统性红斑狼疮国际临床协作组(SLICC)标准确诊为SLE。 2.筛选前需接受过糖皮质激素联合免疫抑制剂和/或生物制剂治疗至少2个月,且剂量稳定>2周,疾病仍处于活动状态(即,既往接受糖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或糖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生物制剂,任何以上药物单药应用不符合)。口服皮质类固醇必须满足如下要求:1)泼尼松(或等效药物)≥7.5mg/天;2)当与免疫抑制剂和/或生物制剂联合使用时,皮质类固醇无每日最小剂量要求。 3.筛选时抗核抗体(ANA)阳性,和/或抗ds-DNA抗体阳性,和/或抗Smith抗体阳性。 4.筛选期SLEDAI-2K评分>6分,且“临床”SLEDAI-2K评分≥4分。 注:“临床”SLEDAI-2K是SLEDAI-2K评分中不包括可归因于任何尿液或实验室检查结果(包括免疫学指标)的评分: 包括以下临床项目评分:关节炎、肌炎、皮疹、脱发、黏膜溃疡、胸膜炎、心包炎或血管炎; 排除归因于发热、SLE头痛和器质性脑综合征的评分。 狼疮性肾炎患者筛选期若存在尿蛋白>0.5g/24h或UPCR>500mg/g;或活动性尿沉渣(排除感染情况下尿红细胞>5个/高倍视野或尿白细胞>5个/高倍视野,或红细胞管型,或白细胞管型),可无需满足“临床”SLEDAI-2K评分≥4分。 5.筛选时医师总体评估(PGA)评分≥1.0分(0~3分视觉模拟量表VAS)。 SSc患者入选标准: 1.根据2013年ACR/EULAR分类标准诊断为SSc。 2.筛选时诊断为弥漫性皮肤型SSc。 3.有活动性疾病的证据,定义为至少有以下一项: a) 在筛选前2年内新发SSc b)在筛选前6个月内两个新的身体区域出现新的皮肤受累或恶化(mRSS评估定义的17个身体区域) c)在筛选前6个月内胸部或腹部出现新的身体区域受累或恶化 d)在筛选前6个月内出现皮肤增厚恶化(mRSS≥2分) e)在筛选前3个月内和筛选时,病例中至少记录有1起肌腱摩擦感 f)在筛选时进行肺功能检查与筛选前12个月内进行的既往肺功能比较,确定FVC绝对降幅≥5%预测值或DLCO绝对降幅≥10%预测值,且呼吸道症状恶化 g)在筛选时进行HRCT与筛选前12个月内进行的既往HRCT比较,结果显示间质性肺病(ILD)进展 h)筛选时用力肺活量(FVC)≥50%,一氧化碳弥散量(DLCO)≥45%预测值。 i)常规治疗无效或疾病缓解后复发。常规治疗定义为:使用糖皮质激素(泼尼松>0.5mg/kg/d或等效剂量)和环磷酰胺,及以下任何一种免疫调节药物:抗疟药、硫唑嘌呤、吗替麦考酚酯、甲氨蝶呤、来氟米特、他克莫司、环孢素,和/或生物制剂如利妥昔单抗、贝利尤单抗等,治疗累计时间>6个月。 AAV患者入选标准: 1.符合2022 ACR/EULAR制定的ANCA相关血管炎的诊断标准,包括显微镜下多血管炎(MPA)、肉芽肿性多血管炎(GPA)和嗜酸性肉芽肿性多血管炎(EGPA)。 2.既往或筛选期检测ANCA相关抗体阳性(特异性抗髓过氧化物酶抗体,MPO-ANCA阳性或抗蛋白酶3抗体,PR3-ANCA阳性)。 3.伯明翰血管炎活动度量表(BVAS)评分满足至少有1个主要条目,或至少3个次要条目,或至少2个肾脏条目; 4.既往标准治疗(SOC)失败,定义为以下任一情况: a)经至少4个月的糖皮质激素和环磷酰胺或利妥昔单抗治疗后未能实现缓解; b)既往获得缓解后疾病复发; c)既往接受至少6个月的SOC治疗,包括:糖皮质激素、环磷酰胺、硫唑嘌呤、吗替麦考酚酯、甲氨蝶呤、来氟米特、他克莫司、环孢素以及生物制剂(如利妥昔单抗、美泊利单抗、avacopan),但仍有活动性疾病。 IIM患者入选标准: 1.根据2017年ACR/EULAR分类标准诊断为IIM(包括拟诊或确诊,即概率≥55%),分型包括皮肌炎(DM)、抗合成酶综合征(ASS)及免疫介导的坏死性肌病(IMNM)。 2.处于活动期患者,即以下六项核心指标中至少2项异常者:肌力下降(MMT-8<142),医师总体评估(PhGA,10cm VAS)≥2cm,患者总体评估(PtGA,10cm VAS)≥2cm,肌外疾病活动整体评分(采用MDAAT评分工具对肌肉外疾病活动评分)≥2cm,健康评估问卷(HAQ)≥0.25,CK肌酶水平≥1.5×ULN。 3.既往或筛选期检测肌炎特异性自身抗体(抗ARS抗体,抗Jo-1抗体,抗HA/YRS抗体,抗Zo抗体,抗EJ抗体,抗PL-7抗体,抗OJ抗体,抗KS抗体,抗PL-12抗体,抗Mi-2抗体,抗TIF1抗体,抗MDA5抗体,抗SAE抗体,抗NXP2抗体,抗SRP抗体,抗HMGCR抗体)阳性。 4.常规治疗无效或疾病缓解后复发。常规治疗定义为:使用糖皮质激素(泼尼松>1 mg/kg/d或等效剂量)和/或至少1种免疫调节药物:如抗疟药、硫唑嘌呤、吗替麦考酚酯、环磷酰胺、甲氨蝶呤、他克莫司、环孢素,和/或生物制剂:如利妥昔单抗和贝利尤单抗,治疗时间累计至少6个月。 pSS患者入选标准: 1.根据2016年ACR/EULAR分类标准诊断为原发性SS。 2.既往或筛选期检测抗SSA/Ro抗体阳性。 3.筛选时欧洲抗风湿病联盟制定的干燥综合征疾病活动指数(ESSDAI)≥6分。 4.常规治疗无效或疾病缓解后复发。常规治疗定义为:使用糖皮质激素(泼尼松>1 mg/kg/d或等效剂量)和/或至少1种免疫调节药物:如抗疟药、硫唑嘌呤、吗替麦考酚酯、环磷酰胺、甲氨蝶呤、他克莫司、环孢素,和/或生物制剂:如利妥昔单抗和贝利尤单抗,治疗时间累计至少6个月。 MS患者入选标准: 1.根据2017年修订的McDonald标准诊断为复发型多发性硬化(RMS),包括临床孤立综合征、复发缓解型MS(RRMS)和活动性继发进展型MS。 2.扩展残疾状态评分(EDSS)≤6.0。 3.筛选前1年内至少有1次复发记录,或筛选前2年内至少有2次复发记录,或在筛选前1年内脑部有活动性钆增强病灶。 4.筛选前神经系统症状稳定≥30天。 NMOSD患者入选标准: 1.符合2015年国际NMO诊断小组(IPND)制定的NMOSD诊断标准。 2.筛选期水通道蛋白4免疫球蛋白G(AQP4-IgG)阳性或既往病历记录AQP4-IgG阳性。 3.筛选前2年内至少经历过2次有临床记录的复发,或筛选前1年内至少经历过1次有临床记录的复发。 4.至少有一种免疫抑制剂已使用超过一年,但症状仍然难以控制。 5.扩展残疾状态评分(EDSS)≤7.5。 6.筛选前患者接受稳定的治疗(如有),稳定治疗的定义如下:a)免疫抑制剂:筛选前患者接受免疫抑制药物(如硫唑嘌呤、环磷酰胺、吗替麦考酚酯、他克莫司、甲氨蝶呤等)剂量稳定至少8周;b)糖皮质激素:筛选前剂量稳定至少4周;c)患者如果接受静脉免疫球蛋白输注或血浆置换治疗,最后一次治疗结束需在筛选前4周以上。 MG患者入选标准: 1.诊断为全身型重症肌无力的患者。 2.美国重症肌无力基金会(MGFA)临床分型II型、III型或IV型。 3.筛选时血清学检测乙酰胆碱受体抗体(AChR-Ab)或肌肉特异性受体酪氨酸肌酶抗体(MuSK-Ab)或低密度脂蛋白受体相关蛋白抗体(LRP4-Ab)阳性,或既往病历记录AChR-Ab、MuSK-Ab或LRP4-Ab阳性。 4.重症肌无力日常活动评价量表(MG-ADL)≥6分,且眼部相关评分小于总分的50%。 5.重症肌无力定量评分(QMG)≥8分,且≥4个项目评分至少2分以上。;

排除标准

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排除标准,则患者将不被允许入组本研究: 1.主要诊断为与研究疾病补体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研究者认为该疾病可能混淆研究疾病的疗效评价。 2.SLE患者:筛选前8周内存在仍未控制的狼疮危象,包括急进性狼疮肾炎、严重神经精神性狼疮、严重溶血性贫血、严重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粒细胞缺乏症、严重心脏损害、严重狼疮性肺炎、严重狼疮性肝炎、严重血管炎等,经研究者评估不适合参与本研究。 3.筛选前合并非狼疮导致的具有临床意义的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病理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脑血管意外、动脉瘤、癫痫、抽搐/惊厥、失语症、中风、重度脑损伤、痴呆、帕金森病、小脑疾病、脑器质综合征或精神病。 4.有同种异体骨髓或干细胞移植史或实体器官移植史(如肾、肺、心脏、肝)或未来计划进行此类移植。 5.IIM患者:筛选时存在重度横纹肌溶解或CK水平≥120×ULN。 6.MG患者:筛选前2周存在未控制的重症肌无力危象。 7.筛选前12个月存在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心血管功能障碍,包括但不限于: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定义的III级或IV级心力衰竭、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未控制的或有症状的房性心律失常、任何室性心律失常。 8.筛选时存在显著的肺或心脏表现,如心包炎、胸腔积液,经研究者评估不适合参与本研究。 9.重度哮喘或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患者,接受稳定治疗的轻度或中度哮喘或COPD可入组。 10.签署ICF前5年内有恶性肿瘤病史,除外充分治疗或手术切除的,且无疾病残留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原位癌(例如宫颈癌、膀胱癌、乳腺癌)。 11.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12.有需要住院治疗和静脉注射抗生素的复发性感染病史(例如,过去1年内出现3次或以上相同类型感染)。 13.清淋前2周内存在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如感染性肺炎、肺结核等。 14.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外周血乙型肝炎病毒(HBV)DNA检测呈阳性;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外周血HCV RNA阳性者;人体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者;梅毒抗体阳性者。 15.在治疗前4周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过程中接种减毒活疫苗。 16.在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高剂量皮质类固醇(泼尼松≥60 mg/天或等效剂量),或无法在清淋前3天将泼尼松逐渐减量至≤10 mg/天。 17.如表3所述,在治疗前,无法逐渐减量或洗脱背景治疗。 18.筛选前3个月内正在接受肾脏替代治疗或预期在研究期间需要接受肾脏替代治疗。 19.筛选前1年内有药物或酒精滥用史。 20.筛选前6个月内有自杀想法史或证据,或前12个月内有任何自杀行为,研究者认为具有显著的自杀风险。 21.筛选前4周内或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使用其他研究药物。 22.对研究药物或研究治疗的任何成分或制剂有超敏反应或危及生命的反应史。有关研究药物成分的详细信息,请参见研究者手册(IB)。 23.研究者认为可能影响研究参与、对患者构成安全性风险或可能混淆研究结果解读的任何情况。;

研究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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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构

东莞台心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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