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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5-22

发文字号

汇府办发[2015]11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遵义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5-22

颁发部门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汇府办发[2015]116号

2015年5月22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派驻机构:

  《遵义市汇川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遵义市汇川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一)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机制,有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遵义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适用范围。本区行政区域内在食用农产品以及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中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四)事故分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区政府设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和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农牧局、区卫计局、区商务局、区城管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文广局、区工经局、区环保分局、区住建局、区司法局、区水务局、区科技局、区民宗局、区科协、区交通局、区旅游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统一领导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
  3.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5.统筹安排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二)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食安办副主任和区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1.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省、市、区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督促各镇(街)和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3.监督指导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落实工作责任,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4.向区委、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会同区委宣传部组织信息发布、宣传报道等工作。
  (三)区指挥部组成部门职责。
  1.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实施对食品及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紧急控制措施,依法进行查处和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2.区发改局:负责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立项审批;研究制定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推动食品安全专项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实施,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3.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区指挥部授权发布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
  4.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做好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5.区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6.区财政局:负责安排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经费和应急物资储备所需资金,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监测、应急处置及应急队伍体系建设运行经费,加强资金监管。
  7.区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8.区人社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人员的表彰奖励工作。
  9.区农牧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它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上述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10.区环保分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11.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组织开展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12.区商务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协助流通、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
  13.区科技局: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食品安全领域应急技术科研工作,开展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
  14.区城管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无证流动摊贩经营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15.区文广局:负责协助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对旅游景区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应急处理。
  16.区水务局:负责饮用水源的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因饮用水问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7.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
  18.区政府法制办:负责食品安全依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提供法律支持。
  19.区交通局:负责进出口食品监管,向有关部门通报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进出口情况;依法对该类食品采取扣留、实施退运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置的措施。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根据区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职责和事故处置需要,依法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四)区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
  1.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人民政府派出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区现场指挥部的组成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指挥部指挥长确定。
  3.区现场指挥部通常设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监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舆论宣传组等小组,具体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事故调查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卫计局、区公安分局、区农牧局、区监察局、区食安办以及事发地镇(街)参与,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区公安分局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监察局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
  (2)危害控制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卫计局、区食安办及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组织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区卫计局牵头,辖区内各医疗机构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监测评估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区卫计局、区农牧局等部门配合,必要时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查找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第一时间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信访局、事故发生地镇(街)参与,做好沟通协调,加强治安管理,消除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6)舆论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食安办等参与,组织新闻媒体进行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五)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区市场监管局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食品安全事故专家组,具体职责是: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参与事故分析评估工作。

  三、监测预警
  (一)监测监控。区市场监管局、区卫计局按照国家和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有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和监测机构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结合实际掌握情况,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分级、分区域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区食安办,并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二)预警发布。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发布蓝色(Ⅳ级)预警信息;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发布黄色(Ⅲ级)预警信息;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发布橙色(Ⅱ级)预警信息;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发布红色(Ⅰ级)预警信息。
  蓝色预警信息由区市场监管局批准后发布;黄色预警信息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后发布;橙色预警信息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后发布;红色预警信息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授权发布。
  (三)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措施:
  1.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市人民政府。
  2.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渠道,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密切跟踪事故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以及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适时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强度以及级别。
  4.向社会公布与公众有关的食品安全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要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及时救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3.对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依法宣布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临时控制措施,并公布临时控制措施实施的对象、范围、措施种类、实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预警解除后,由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发布解除临时控制措施的信息。
  4.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做好应急响应准备,确保有关人员2小时内完成集结,确保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
  5.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义务。

  四、信息报告
  (一)基本要求。各镇(街)及其食品监管部门要及时向区政府及其食品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二)报告责任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必须立即向所在镇(街)及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收治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病人的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卫计局及区市场监管局报告。
  3.鼓励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及时向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事发镇(街)报告或举报。
  4.各镇(街)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以及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或通过其他渠道获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经初步核实后,应当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管局、区卫计局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并按照规定向区政府报告。
  5.各监管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医疗机构和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时,报告应当及时,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事发后半小时。
  6.经初步判断属于或者可能属于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区政府和区市场监管局应当迅速向市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经初步判断属于或者可能属于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区政府和区市场监管局应当迅速向市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事发后40分钟。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三)报告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医疗、技术机构及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的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病患人数等基本情况。有关监管部门和镇(街)报告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情况。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程序。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紧急性和危险程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区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必要时协调上级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和有关报告后,立即对事件性质进行初步研判,并向区政府报告,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处置方案开展先期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核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区市场监管局向区政府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后,立即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区市场监管局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核定为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按国家或省、市预案的规定执行,并在国家或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监测食品安全事件动态,并及时向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发出紧急求援请求。
  (4)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报道,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舆情引导。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2.启动食品安全应急响应期间,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迅速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二)应急处置措施。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街)或区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到达事故发生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作好现场稳控和人员救治。
  1.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区指挥部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逐级报告。
  (2)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Ⅳ级应急响应,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对受到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组织区卫计局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监测,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初步研判。并及时向市政府及上级相关部门汇报事故情况。
  (4)组织相关部门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可疑问题食品和原料、工具、场地等依法采取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指导查清问题食品及原料的来源和市场流向,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召回、下架或销毁问题食品,有效遏制危害扩大。
  (5)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其他地方政府通报,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6)及时组织指导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群众的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2.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时,区指挥部除采取“(二)应急处置措施”中“1”所述措施外,并迅速将事故发展情况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建立联络机制,保持通讯畅通,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按照国家、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三)应急响应终止。
  1.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2.响应终止程序按以下步骤实施:
  (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影响消除后,由区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影响消除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影响消除后,按程序逐级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4)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影响消除后,按程序逐级报请国务院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六、应急保障
  (一)人员及技术保障。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各镇(街)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加强应急处置力量配备,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强化专家队伍建设,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加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和应用力度,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二)物资与经费保障。区政府有关部门要保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必须及时补充;区财政局要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资金。
  (三)社会动员保障。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四)宣教培训。各镇(街)、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加强对本预案和相关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市场监管局要组织专家,开展咨询服务及宣传教育活动,让群众及时了解真相,消除恐慌。
  (五)应急演练。区政府及区指挥部要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水平。

  七、后期处置
  (一)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市场监管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抄送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有关镇(街)和上级有关部门。
  (二)善后工作。有关镇(街)、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人员安置、补偿及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等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责任追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和管理,报区政府审批发布。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专家进行评估,修订完善本预案。
  2.各镇(街)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镇(街)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区政府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各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相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鼓励村委会(社区)制定抢救人员、紧急医疗救护、患者转送、报送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方案,报镇(街)备案。
  (二)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管局和区卫计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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