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客服电话

400-9696-311
医药数据查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汇川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2-24

发文字号

汇府办发[2012]20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遵义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2-24

颁发部门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汇川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汇府办发[2012]205号

2012年12月24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派驻机构:

  《汇川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已经区三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暨第12次区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汇川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更好地解决困难群众就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意见》(民发[2009]81号)及《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0]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救助、社会扶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方针,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资金,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乡困难群体解决因重病而影响基本生活的问题。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操作规范、基本覆盖全区城乡贫困群众的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健全我区社会救助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由区民政局负责审批和救助,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负责具体申报。
  (二)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救助的原则。救助水平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能力相适应。
  (三)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和不同病种治疗费用的高低实行分类救助。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医疗救助工作实行公示制度,将定期公布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在政府救助的同时,发动社会力量资助,慈善医疗援助,医疗机构自愿减免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

  三、组织领导
  成立由区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办、区民政局、区社会救助局、区财政局、区卫生药监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以及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人为成员的汇川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区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审批等工作。

  四、救助范围
  (一)救助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持有汇川区户口的以下人员:
  1、农村五保对象。
  2、城市“三无”对象。
  3、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
  4、城乡低保对象。
  5、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即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全日制研究生中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困难家庭大学生。
  6、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7、城乡低收入家庭当中的重病患者。
  8、流浪乞讨人员中查找不到亲属或其亲属无力承担治疗费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
  9、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
  (二)下列情形不予救助:
  1、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整容、矫形、减肥、增高、保健、康复、预防等发生的费用;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偿责任的。
  4、不能提供有效医疗票据(含复印件)或原始诊断证明的;
  5、器官移植的费用;
  6、跨年度累积的医疗费用或超出年度救助标准的费用(从疾病诊断之日起计算);
  7、区民政局认定的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

  五、救助方式
  汇川区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参保参合、门诊医疗补助、住院医疗救助、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本医疗费用减免和常用药优惠供给相结合等五种方式。
  (一)资助参保参合。
  医疗救助范围中的前四类对象,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范围中的前三类对象个人缴纳参保参合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医疗救助范围中的第四类对象个人缴纳参保参合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予以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资助,具体资助金额由区政府根据当年的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情况确定。
  (二)门诊医疗补助。
  根据当年医疗救助金的筹措情况,发放一定的门诊补助费。
  (三)住院医疗救助。
  住院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不限定病种,实行住院治疗,及时审定、及时救助。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先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其个人自付部分再分类按比例予以住院医疗救助。具体标准如下:(1)前二类对象年救助封顶线为每人每年3万元,在封顶线内的费用实行全额救助;(2)第三类对象按6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每人每年3万元;(3)第四类对象中的重点保障人员按6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万元;(4)第四类对象中的一般保障人员以及第五、七、九类对象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万元;(5)第六类对象在享受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后,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万元;(6)对接受住院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十分困难的,或因特殊原因不能住院治疗但确实产生医疗费用的,经民政部门确认后,视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临时医疗救助。(7)第八类对象经民政、公安部门送入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且查找不到亲属或其亲属无力承担治疗费用的,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予以救助。
  救助对象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享受救助,但年享受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年救助封顶线。
  1、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或突发疾病需住院治疗而确实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予以医前救助。
  2、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期间,因医疗费用数额较大,无力承担住院医疗费用的,予以医中救助。
  3、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出院后,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和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以后,患者自付部分可申请医后救助,但年救助总额不得超过年救助封顶线(已享受医前、医中救助的,年底结算时要一并抵扣救助费用)。
  4、患暴力倾向精神分裂症的前七类救助对象,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救治,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和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后,给予全额救助。
  (四)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根据《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儿童两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卫发[2012]29号)、《遵义市汇川区卫生药监局、遵义市汇川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汇川区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遵汇卫食药发[2011]94号)的精神,对持有我区农村户籍常住户口,参加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0-18周岁(含18周岁,以填报申请救治时间为止)儿童所患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法式四联征等7个病种的救治进行补偿。参合患者按程序申请办理,定点医院机构救治后,医疗救助按治疗费用标准的20%予以补偿。
  1、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标危组患者全程救治费用标准为7万元;中危组患者全程救治费用标准为12万元。
  2、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全程救治费用标准为7万元。
  3、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
  全程救治费用标准为2.5万元。
  4、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
  全程救治费用标准为3岁以上患者2.5万元,1-3岁患者4万元,1岁以下患者为5万元。
  5、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
  全程救治费用标准为1.5万元;新生儿、小婴儿(3个月以下)需急诊或限期手术者限额3万元。
  6、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
  全程救治费用标准为3万元。
  7、法式四联征
  全程救治费用标准为5万元。
  对同时合并房缺、室缺、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法式四联征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者,以费用标准较高的疾病费用为基础,每合并一种增加30%的费用。
  (五)基本医疗费用减免和常用药优惠供给。
  救助对象凭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和本人身份证到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治疗和定点药房购买常用药品(见附件二),一律免收挂号费、门诊费、治疗费、常用药品按“零”利润优惠供给。

  六、救助程序
  (一)参保参合资助。
  每年的10月份,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按当月享受城乡低保对象基数缴纳下一年度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报区民政局备案后,由区民政局将资金拨付镇(街)。
  (二)住院医疗救助。
  1、住院医疗救助区民政局原则上每月审批一次,特殊情况(患暴力倾向精神分裂症对象的救助)在2日内审批。
  2、患病无能力入院治疗的救助对象,凭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和疾病证明书向所在村(居)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在3日内入户调查后报镇(街道)事务办,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在2日内进行入户调查并审核无异议后,上报区民政局审批予以医前和医中救助。如果是经济困难的家庭申请,需同时提供低收入家庭认定的证明材料。
  3、医后救助对象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凭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和发票、出院病员费用结算单(城镇医保)或汇川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单(新农合),向所在村(居、社区)申请医疗救助。村(居、社区)在3日内进行入户调查,经村(居、社区)民主评议小组同意后报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审核,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在5日内进行入户调查并进行公示,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如果是经济困难的家庭申请,需同时提供低收入家庭认定的证明材料。
  4、区民政局对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上报的有关材料应在15日内进行复审核实,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通知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并说明理由。
  5、医疗救助资金的支付
  (1)救助资金由区民政局按月结算划拨到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由镇(街道)社会事务办以社会化发放方式(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及时发到给救助对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必须建立医疗救助台帐。
  (2)经区民政局审批同意实施医前救助的,救助资金由镇(街道)财政先行垫付,区民政局按月结算支付。
  (3)患暴力倾向精神分裂症对象的救助资金由区民政局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七、定点医疗救助机构的监督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严格按城乡医疗保险机构规定的基本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执行,落实医疗减免政策,提供优质优惠服务。
  实施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房(见附件二),要统一悬挂“汇川区城乡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的匾牌,对救助内容作出书面承诺,并制作公示牌对外公示,必须建立救助台账,每半年向区民政局上报一次救助情况。
  区民政、卫生药监、劳动保障、财政、监察、审计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房的监督和管理,组成联合检查组,每年进行1-2次重点抽查,严厉查处各种违规行为。

  八、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来源
  (一)上级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补助资金;
  (二)区财政每年预算内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三)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
  (四)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

  九、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按照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一)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帐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结余资金可滚入下年度使用。区民政局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零余额支出帐户,用于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
  (二)民政、卫生药监、劳动保障、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医疗救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三)民政和财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附件1:汇川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部门职责

  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区民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民政、卫监、劳动保障、财政、监察、审计等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区民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并牵头研究拟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完善医疗救助操作程序,医疗救助档案资料,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引导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控制和降低医疗费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支持、鼓励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和常用药的优惠供给,为救助对象提供零利润和优质低价的药品;积极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工作,配合民政局做好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

  (三)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积极配合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配合民政局做好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

  (四)区财政局: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预算,会同民政局制定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申报数拨付到区民政局的医疗救助专用帐户。

  (五)区监察局、审计局: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规范合理安全使用,杜绝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附件2:汇川区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和药房名单

  一、医疗机构:
  高坪中心卫生院 高桥镇卫生院
  董公寺镇卫生院 板桥镇中心卫生院
  泗渡镇卫生院 团泽镇卫生院
  第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上海路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洗马路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长沙路综合医院

  二、药房:
  高坪镇全兴药店
  泗渡镇康宁药房
  板桥镇姚海燕药店
  上海路泰圣药房
  遵义市华红药堂(董公寺镇)
  遵义市欣联心大药房(广州路)
  汇川区心联心大药房高桥店(西安路)
  家诚源生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南京路店
  遵义壹生源大药房(成都路)

<END>
政策法规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摩熵医药企业版
50亿+条医药数据随时查
7天免费试用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