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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4-11-16

发文字号

遵府发[2014]3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遵义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1-16

颁发部门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遵府发[2014]30号

2014年11月16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市委四届四次全会作出的一系列重大改革部署和市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市直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市委四届四次全会〈实施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医药卫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以维护和增进全市人民健康为宗旨,以建设符合遵义市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核心,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加快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巩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推进计卫机构整合,落实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完善计划生育家庭保障机制。提高医药卫生体制的运行效率,加快形成人民群众“病有所医”的制度保障,让全体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总体目标。
  实现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有效提高;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机制有效运行;以破除“以药补医”为关键环节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城市公立医院改革有序展开;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人事薪酬制度更加完善,人才队伍建设和医疗卫生基础能力建设得到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同步提高;计划生育家庭保障机制更加完善;卫生资源总量不断扩大,社会办医取得积极进展;中医药事业进一步发展;药品生产流通秩序更加规范,医药价格体系逐步理顺;建立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总体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重点解决筹资机制不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不完善、医疗服务监管尚需加强、支付方式改革有待深化等问题,进一步巩固全民医保体系。
  1.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实现城乡居民医保统一管理。整合城乡医保管理体制,统一城乡医保经办机构。推进市级统筹,通过统筹基本医保报销政策,完善管理服务、保障城乡居民受益水平。研究建立稳定可持续、动态调整的筹资机制,在逐步提高整体筹资标准的同时,按照积极稳妥、逐步到位的原则,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占整体筹资的比重。(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
  2.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完善医保付费总额控制。结合疾病临床路径实施,积极推行总额预付包干和按病种、按人头、按床日等混合支付方式改革,增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激励作用。建立医保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保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将医疗机构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定额控制情况列入医保分级评价机制,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和使用效率。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倾斜,鼓励使用基药和中医药服务,提高相应报销比例,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形成。支持民办医疗机构发展,民办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医保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
  3.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积极探索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规范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继续开展儿童白血病等重大疾病保障试点工作,力争扩大病种保障范围,做好新农合22种重特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过渡工作。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加强城乡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推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整合。继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达到60%以上。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做好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间的衔接,发挥好各项制度的整体合力。(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4.推进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和服务。加快提高基本医保的统筹层次,提高统筹质量,建立和规范市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建设,积极推进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
  (二)巩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药物质量监管,规范药品流通经营行为。
  重点解决基层医改政策落实不平衡、部分药物配送不及时和药品流通领域经营不规范、竞争失序、服务效率不高等问题,进一步巩固基本药物制度。
  5.改革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方式。探索建立在省集中招标采购的基础上,规范药品统一采购和配送。逐步构建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的阳光采购,实行“一品二规”、“两票制”,切断医院与药品供应商、“医药代表”的直接联系,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供应及时、配送到位。(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食药监局、市财政局)
  6.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药品目录,严格控制抗菌药物的不合理使用或滥用,有效降低医疗机构的药占比例。三级综合医院、中医院配备基本药物品种数不低于基本药物品种总数70%,基本药物销售额占全部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15%;二级综合医院、中医院配备基本药物品种数不低于基本药物品种总数75%,基本药物销售额占全部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30%;妇幼保健院及专科医院按照医院开设诊疗科目特点,自行确定配备使用比例,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7.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健全基本药物补偿机制,继续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补助经费。围绕基本药物质量安全,全方位加强对基本药物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实现基本药物监督管理、监督抽检、电子监管全覆盖,全面加大对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的监测力度,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按照省、市、县5:2:3的比例,足额配套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补助经费。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补助资金实行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补助渠道。(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食药监局、市财政局)
  8.大力支持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在红花岗区、汇川区试点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主要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基础上,可根据双向转诊、临床用药和群众用药需求,从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中适当增配常见慢性疾病等用药(不超过总销售金额的10%)。(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9.规范药品流通秩序。针对药品购销领域中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药品流通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挂靠经营、出租出借证照、销售假劣药品、商业贿赂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医药代表”非法销售药品行为。有效遏制药品流通领域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抓好“九不准”的贯彻落实,将规范管理和使用药品纳入院长和医师的绩效考核。加强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监督检查,不断规范药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快建设覆盖城镇、乡村、社区的药品监管网络体系,大力推进农村药品监管网、供应网“两网”建设,建立完善药品监管协管机制,不断提高监管效果。(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市卫计委)
  10.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食品药品检测机制和检验检测机构,完善村(居)、社区食品药品监管机制,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保障食品安全。鼓励检测检验机构提供社会化服务,增强检验检测工作的权威性。(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食药监局)
  (三)加快推动公立医院改革。
  重点解决公立医院规划布局不合理、公益性不强、管理制度不健全、就医秩序不规范以及综合改革不配套等问题。
  11.加快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按照“管办分开、政事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和“建设一个规划,建立七项制度”的要求,推进公立医院规划布局调整;破除“以药补医”,建立科学补偿机制;积极推动分级诊疗制度的落实;推动城乡医保一体化管理和支付制度改革;推动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改革;推动现代公立医院管理制度建设;推动药品供应保障体制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强化监管机制,落实监管措施。在第一批6个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启动实施第二批5个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现全市公立医院改革全覆盖。全市公立医院改革实施方案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食药监局)
  (四)稳步推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12.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扎实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细化、优化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完善服务模式,健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项目绩效考核和日常管理,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注重服务效果。重点做好流动人口、农村留守儿童和老年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落实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一步加强食品风险监测能力和重大疾病防治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对高血压、糖尿病和重性精神疾病等慢性病的管理。(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13.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全面推进和落实免费孕前期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进一步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建立完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补助和出生缺陷困难救助机制。(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五)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14.进一步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健全网络化城乡基层服务运行机制。全面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合理利用农村卫生资源,充分发挥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网底”作用。进一步明确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定位,加强规范化建设,使其真正成为农村区域性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和指导中心。全面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加大对村医的扶持力度,落实乡村医师养老政策,采取多种方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同步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切实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健全医疗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县、乡、村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分级诊疗、双向转诊良性互动的医疗服务机制,实现农村居民看病就医的方便、快捷、安全和有效。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模式,积极探索建立城乡医生与居民契约服务机制。加强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联系,鼓励基层医务人员开展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在乡镇卫生院逐步推行全科医生团队服务,在村卫生室有序推进乡村医生签约服务,从而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覆盖到城乡居民。(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15.大力推进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加快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管理、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为重点内容的信息化建设,推进远程医疗运行机制建立。全面推进全员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三大数据库资源整合,推行启用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加强面向基层、偏远地区的远程医疗服务。实现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信息资源互联互通。(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16.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制定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具体政策和措施,鼓励社会办医,加快形成公办民办互补、有序竞争和良性发展的多元办医格局。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医疗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的领域。优化社会办医政策环境,落实社会办医在市场准入、医保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等方面与公立医院同等对待政策;制订在人才流动、土地使用、投资融资、财税优惠、自主定价、产业政策等方面进一步支持社会办医政策;在医疗资源丰富的中心城区,探索建立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和国有企业医院改制重组。切实提升社会办医比重,给社会办医留下足够的空间,到2020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总量的20%以上。完善按照经营性质分类的监管和评价制度,逐步建立符合卫生行业和医务人员执业特点的管理制度。依法加强行业监管。(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17.鼓励医师多点执业,制定相应配套政策。继续贯彻实施《贵州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对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分类管理,对医疗机构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通过签订协议组建医疗联合体,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给予政策支持,让医师可以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其他医院开展执业活动。推动医务人员保障社会化管理,消除阻碍医师有序流动的不合理规定,完善鼓励多点执业的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18.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和机制。
  在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补偿办法中,落实对中医药的倾斜政策。在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中体现中医药特点。按照基本药物制度的要求,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中药饮片和中成药。中药饮片的基本药物管理暂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和评审中将中医药科室建设和中医药服务提供列为重要指标。在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中,将县级中医医院对口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业务开展作为关键性指标之一。继续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19.进一步改革人事分配制度。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主体地位,切实落实用人自主权。全面落实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量化考核和效果考核,鼓励引入第三方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20.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机制,加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力度。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合格的全科医生。继续实施农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完成免费为乡镇卫生院定向培养医学本科生任务。加强村医队伍建设,对在岗乡村医生普及中专学历教育。落实卫计委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积极申报贵州医学科技奖,提升医疗机构科研能力,为医疗机构培养科研人才。加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力度;协调指导县、乡医疗机构设置正、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继续对县乡人员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给予以政策倾斜和照顾;加大人才招聘和引进力度,充实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在编卫生技术人员队伍;积极争取国家全科医生特岗计划试点。(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人社局)
  21.建立健全医患纠纷调解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紧紧围绕《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处理办法》有关要求,全面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建立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相结合的医患纠纷化解机制,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建立和完善市县两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医患纠纷调解联席会议制度,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患者回访中心,建立和完善警医联动机制。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防范意识,切实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22、深化卫生计生机构和服务资源整合。完成市、县卫生计生机构整合,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合并乡(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整合村级卫生室和计划生育服务室,理顺管理体制,合理配置资源,突出公益服务,切实提高基层卫生、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质量和效能。(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编委办)
  23.落实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完善计划生育家庭保障机制。按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有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强化政策资源整合,探索扩面提标的政策措施,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致富、子女成才、医疗养老保障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推进计划生育家庭圆梦小康行动和幸福家庭创建工作。(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三、组织保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注意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牵头制定出台各项政策和措施。各地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医改工作,成立相应组织机构,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抓,分管领导同志具体抓,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共同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二)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按照国家总体目标要求,制定切合我市实际的、具体的、细化的、可操作的实施方案,列出任务清单和时间要求。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以改革创新的思路,提出解决办法和保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三)明确责任,加强指导。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责任制,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医改各项任务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医改中重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完善政策措施,做好顶层设计。对未完成目标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突出宣传重点,持续深入宣传年度医改任务目标,全面宣传医改成效,增强改革信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形成全社会支持医改、参与医改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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