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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和职业病综合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1-23

发文字号

遵府办发[2013]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遵义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1-23

颁发部门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和职业病综合防治工作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3]15号

2013年1月23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预防和减少疾病,保障广大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全市开展职业病健康体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家居室内空气质量监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职业病综合防治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目的和意义
  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建立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高度重视,积极开展职业病综合防治,取得了明显成效,企业职业卫生条件有了较大改善。但是,随着工业强市战略的推进和资源型工业的发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和室内空气质量面临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职业病新发病数呈现上升趋势,尘肺病、职业中毒等事件时有发生,涉及煤矿、非煤矿山、化工、建材、制造、医药等行业。同时,一些公共场所、室内过度装修,造成室内空气严重污染,如苯及苯系物、甲醛、放射性物质等卫生指标超标,引起肺癌、白血病等多种恶疾严重侵害人体健康,导致各种疾病蔓延,给人民群众健康带来严重威胁。因此,开展职业病健康体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加强专业防护知识宣传,提高从业人员和群众健康保护意识,保障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的通知》(国办发[2009]43号)精神,到2015年,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从业人员职业卫生专业培训率达到10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达到100%,接触放射人员剂量率达到85%以上。到2015年,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监测率达90%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室内监测率达到85%以上。
  (二)主要任务。
  1.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治责任,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设置专门机构、安排专业人员负责这项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管理制度。
  2.加强对重点职业病危害监测预警。强化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对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预评估,掌握动态情况,提出防控方案,为安监行政执法提供技术支撑。安监部门明确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3.切实落实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188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体检机构必须是应为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健康体检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要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并妥善保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开展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工作。从2013年起,由具备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对公共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家室内空气质量开展有偿检测服务,重点检测室内苯及苯系物、甲醛、放射性物质、TVOC(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物质,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提供科学的依据。对个人家庭新装修的房屋,按照“自愿有偿、预约服务”原则。开展检测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企业责任。各级地方政府要把职业病防治和室内空气质量监测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发展理念的重要措施,认真抓落实。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明确责任,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对未按规定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推动企业把职业病防治纳入企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与企业生产和发展建设同步安排。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积极落实室内质量监测的要求,对新建、改扩建的建筑竣工后及时联系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工作,做到空气质量不合格不搬迁,不投入使用,为职工健康负责。
  (二)开展优质服务,提供技术支撑。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具有法定资质的医疗机构要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具体工作,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和设施设备投入,保证开展工作需要,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积极开展室内空气质量监测,确保工作质量,做到检测结果准确、客观、公平、公正。要向社会公开技术服务电话和联络人员,及时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三)加大培训力度,做好宣传工作。要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和企业管理者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加强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积极推进健康教育。市级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把职业病防治和室内空气质量监测管理的宣传纳入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宣传内容,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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