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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注册药品数据填报情况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6-10

发文字号

浙食药监函[2009]2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6-10

颁发部门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注册药品数据填报情况检查的通知

浙食药监函[2009]27号

2009年6月10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我局《关于建立和维护企业注册药品数据库的通知》(浙食药监办发[2008]46号)和《关于填报注册药品数据库有关事宜的通知》(浙食药监办发[2009]10号)要求,全省注册药品数据库已初步建成,并已在省局网站公开试运行。由于注册药品数据信息量很大,历史跨度很长,具体情况十分复杂,企业在填报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不清楚的地方或问题。为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在今年7月1日数据库正式运行前,我局决定组织对注册药品数据企业填报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局通知所辖各相关企业,对本企业注册药品数据再次进行详细自查,重点复核有无漏报、差错(包括注册专员信息),有差错的应在7月1日前及时修改后上传。各企业要建立对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的制度。

  二、请各市局进行抽查,对辖区内相关企业的数据填报情况,每个市至少抽查5家企业(舟山3家),每家企业至少5个品种,重点核实企业填报的各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我局将组织检查组,抽查部分企业的数据。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全省注册药品数据库,实现注册药品数据资源共享,各企业都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对历史资料进行了一次彻底的清理,不仅促进各企业信息化管理水平,也大大提高全省药品监管信息化水平。各市局要予以高度重视,充分管理好、运用好这个平台,为科学、高效监管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为确保数据库信息安全,处方和生产工艺由企业加密管理。各市局在核查时,需到企业现场要求企业解密查阅,企业应当配合提供,检查人员要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三)请各市局于6月25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上报省局药品注册处。
  检查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局药品注册处朱子明联系,电话:0571-8890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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