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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3-31

发文字号

汉政办发[2011]1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汉中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3-31

颁发部门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通知

汉政办发[2011]18号

2011年3月3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实现城乡计生奖励优待一体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128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标准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由现在的每人每月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由现在的每人每月80元、100元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120元、140元。

  二、资金来源
  本次提高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标准增资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财政按照8:1:1比例共同承担。

  三、工作要求
  各县区要认真摸底确认农村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和人数,抓紧落实计生奖励提标后的配套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同时,要根据提标后本地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做好明年的预算编报与工作安排。市上将把计划生育奖扶提标工作纳入年度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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