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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医师护士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09-05-19

发文字号

浙卫办医[2009]1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5-19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医师护士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意见

浙卫办医[2009]19号

2009年5月19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目前我省医师、护士执业注册都已使用卫生部指定软件,实现了实时联网注册,为进一步规范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流程
  (一)护士变更注册工作流程
  护士变更注册是在护士已执业注册基础上进行的,为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受理时间,省级医疗卫生单位护士变更注册直接由我厅行政审批中心受理;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受理打证后直接邮寄至我厅行政审批中心(每两个星期以挂号形式邮寄,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河坊街60号,邮编:310009)。
  (二)护士换证工作流程
  少数护士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参加统一换证的,现提出换证申请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审核后,其工作流程参照《浙江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程序》执行。
  (三)考试通过人员注册流程
  每年通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注册流程参照《浙江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程序》中第二类人员的护士执业注册程序执行(暨各市卫生局审核后统一送省厅,义乌市卫生局审核后直接送省厅)。

  二、医师执业注册工作
  (一)医师未注册证明的出具
  目前,全国范围内医师联网注册正逐步网络化,对于已全部实现网络化地区的医师到我省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不需要出具当地未注册证明(各地网络化进程可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首页上查看)。
  未实现网络化地区的医师到我省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仍需要当地省级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出具未注册证明。
  (二)医师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的购置
  自2009年开始,卫生部规定各地不得自行向指定生产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厂家购买证书,卫生部将根据每年医师资格考试通过人员数配置,并统一发送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往各市。
  (三)医师变更后执业证书的处置
  自发文之日起,医师变更执业地点后,其执业证书不再更换,变更后新产生的编码由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在变更注册记录“变更项目”栏下方手写,并加盖卫生行政部门签发人公章和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后,应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审核,及时完成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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