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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豫医保办【2025】85号
其他
河南省
现行有效
2026-02-01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事部,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用耗材管理,提升基金使用效能,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目录》,详见附件),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构成
按照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基本原则,综合考虑我省基金承受能力和医用耗材管理政策的延续性,以“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为基础,梳理制定了《目录》,共收录耗材4796个,其中:一般耗材4669个,按照15位编码管理;谈判耗材127个,按照27位编码管理。
《目录》由耗材分类代码、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医保通用名分类、材质、特征、支付类别、省直职工首自付比例、支付标准、限定支付范围和备注等组成。《目录》内所列医用耗材均为按规定经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注册或备案,具有国家医保医用耗材统一分类与代码的,依据河南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规定不属于基本物耗可单独收费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耗材。
二、适用范围
《目录》适用于全省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是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医用耗材费用的政策依据和标准。全省执行统一的医用耗材目录,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医用耗材,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医用耗材的分类、支付类别、支付标准、限定支付范围、备注等内容。
三、支付管理
《目录》内医用耗材实行按类别、按码对照支付,不区分企业,支付类别统一按乙类管理。省直职工首自付比例除部分谈判耗材外统一按20%执行,谈判耗材根据品种不同,首自付比例为20%—40%不等。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当地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承受能力,医院类别与专科特点、临床必须等情况,在5%—40%的范围内确定本地区的医保医用耗材首自付比例。医保支付标准以内的耗材费用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剩余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一)支付范围
定点医疗机构在甲类或乙类医疗服务项目中使用《目录》内符合限定支付范围的医用耗材,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使用未纳入《目录》或使用场景超限定支付范围的耗材,相关费用基金不予支付。谈判耗材除谈判通过品种外其余品种不予支付。
(二)支付标准
支付标准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目录》内医用耗材费用的基准。使用《目录》内医用耗材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超出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使用《目录》内耗材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据实支付。《目录》内耗材未标明支付标准的,支付标准统一限额20000元。
(三)限定支付范围
根据国家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库分类情况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规定等,结合我省实际,对《目录》内的医用耗材明确了限定支付范围,使用目录内耗材符合限定支付范围的,基金按规定支付。
(四)结算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目录》内15位编码对应医用耗材的支付类别、首自付比例、支付标准和限定支付范围等要求,在此基础上我省医保信息系统按照校验完整的27位“国家医保局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与参保人员和我省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五)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相关费用时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区分甲、乙类。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目录》将根据医疗科学技术发展和我省基金运行情况,结合医用耗材带量采购、支付管理政策调整及国家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库更新等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调整周期不少于6个月,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由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适时组织更新。《目录》内耗材纳入基本物耗的,按对接立项指南相关文件执行时间同步调出《目录》。医保医用耗材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工作要求
(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要切实提升信息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严格按照国家医保局公布的“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和我省“医保医用耗材映射库”动态更新本单位使用的医用耗材编码,并及时向信息系统上传参保人员所用医用耗材的27位“国家医保局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不得相互串换,切实保证结算及时、准确。
(二)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目录》,做好医用耗材等信息业务编码映射和落地应用,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诊疗,严格医用耗材费用支付管理。探索建立医用耗材采购使用监测机制,对医保基金支付情况、患者负担等情况以及线上采购情况等进行监测、分析,确保医保基金平稳运行。
(三)各级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相关政策业务培训指导和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营造良好氛围。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执行,既往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政策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附件:1.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5年)
2.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5年)(谈判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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