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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31
豫政办〔2026〕19号
其他
河南省
现行有效
2026-05-31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意见》(国办函〔2025〕75号)精神,切实改善我省重度残疾人生活质量,减轻家庭照护负担,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在河南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按照保障基本、分级分类、服务可及、持续发展的思路,以重度残疾人及其家庭需求为导向,以经济困难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为重点,发挥我省农村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体系优势,加强资源统筹、完善政策体系,优化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能力,推动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扩容提质增效,加快建立完善以居家照护为基础、日间照料为依托、集中托养照护为专业支撑的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体系,更好满足重度残疾人多层次多样化托养照护服务需求。
二、服务范围
对具有我省户籍,持有一级、二级残疾人证,本人或其监护人有接受托养照护服务意愿,且未纳入孤儿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服务对象范围逐步扩大至非重度的三级、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重点对“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一户多残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独居、空巢等照护能力不足的家庭开展集中托养照护服务。推进残疾等级、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衔接,依托覆盖城乡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将符合条件的老年重度残疾人纳入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等保障范围。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供给主体。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是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供给主体,包括专门开展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机构,以及具备相应服务条件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社区综合服务机构等。
(二)建立服务台账。各地要组织开展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需求排查,根据残疾人残疾等级、类别和需求,分层分类建立服务需求台账;根据当地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资质条件、收费标准和服务能力,建立服务供给台账,并在政府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示,供托养服务对象自愿选择。
(三)完善集中托养照护工作流程。健全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照护全流程管理机制,压实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监管责任,保障服务对象公平享受集中托养服务。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照护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原件、入住集中托养照护服务机构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对其残疾类别、等级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集中托养照护条件的,明确托养对象可享受的照护服务政策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未通过原因。
(四)夯实居家照护服务基础。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和执行力度,指导督促重度残疾人的扶养人依法履行扶养义务,督促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重度残疾人的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强化家庭照护责任。对生活不能自理、监护人确实无法履行照护责任的重度残疾人,鼓励残疾人亲属、邻里或社会组织给予照护帮扶,也可按照本人或其监护人的意愿,依法委托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提供照护服务。建立健全居家上门服务制度,开展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实施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居家无障碍改造,有效缓解家庭照护人员压力,全面提升居家照护服务水平。
(五)提升日间照料服务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邻里互助服务点等,拓展重度残疾人日间照料、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功能。对现有提供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的机构,进一步完善服务设施,健全康复辅助器具服务体系。有条件且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村(社区)可依托上述照护服务机构、设施等,挖掘整合闲置资源,新建或改扩建嵌入式、小型化的照护服务设施,引导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进驻,为重度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日间照料服务。
(六)加强集中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各地要完善现有农村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设施,培育发展专业性强、运行规范的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增加护理型床位供给,强化技术创新、服务技能培训、康复辅助器具推广应用。充分发挥公办托养机构示范引领和兜底保障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提供全日制、寄宿制托养服务。拓展省级、市级残疾人托养照护设施功能。要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逐步实现每个省辖市以及残疾人数量较多的县(市、区)至少有一所能够提供集中托养照护服务的机构。
(七)拓展机构服务功能。借鉴农村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设施与养老服务设施融合发展经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整合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医疗康复机构等服务资源,鼓励其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打造残疾人托养服务共建机构,提供养老、助残、医养一体化服务。积极探索“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共同入住养老机构、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照护服务模式,鼓励有条件的机构设立“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照护单元。拓展儿童福利机构服务功能,为有需求的残疾儿童提供托养照护、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服务。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配备专职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并独立设置管理服务单元的养老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规定为重度精神残疾人提供照护服务。推动在有条件的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设置社区康复辅助器具购买、租赁、维护服务点。
(八)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各类经营主体按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推动各地发挥慈善组织作用,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通过公益捐赠、结对帮扶等方式,参与和支持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事业,强化社会互助共济功能。积极发挥社会工作力量作用,组织开展面向重度残疾人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志愿服务。各地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在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设置辅助性就业工场或车间,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辅助性就业岗位。
四、保障措施
(九)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将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作为重要民生工程,进一步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推进各项政策落实。民政部门要履行牵头统筹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政策制定、标准完善、资金使用管理、机构服务监管等工作,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设施项目建设。财政部门要按规定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其他行业管理部门,做好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专业人才培养、人才评价和职业发展工作。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要严格落实相关用地和税收优惠政策。医保部门要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与实施工作,支持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残联要结合实施“阳光家园计划”,推进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与辅助性就业服务有机结合,加大残疾人综合服务、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力度,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相关工作。
(十)完善服务补助政策。各地要加强残疾人托养照护资金保障,鼓励在按规定分配使用彩票公益金等资金时,优先支持经济困难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要落实农村重度残疾人照护有关工作经费保障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纳入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项目补助范围。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完善经济困难重度残疾人补助政策,统筹整合本地助残资源,按规定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残疾儿童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基本养老服务、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农村重度残疾人照护、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阳光家园计划”等政策,提升服务可持续发展能力。
(十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政策与社会救助、养老保障、儿童福利、居民医保、大病救治等福利政策的统筹衔接,推动政策红利最大限度惠及残疾人。鼓励各地加大对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强化存量土地、场地供给保障,对社区服务类机构给予场地租金减免等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按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依法享受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享受水电气暖收费和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不动产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切实减轻托养照护服务机构运营负担。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机构给予场地租金减免支持,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十二)发挥保险制度作用。鼓励各地依托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开展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重度残疾人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设备、支持性器具等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鼓励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投保综合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防范化解服务风险。
(十三)严格监督管理。加强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化监管,完善资质认定审批、价格秩序监管、服务协议管理、质量监督评价等全流程监管制度。建设全省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信息平台,提升数字化、智能化管理水平,逐步实现需求摸排、服务供给、补助申请、效果评估等“一网通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压实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残疾人生命财产安全。
(十四)建设人才队伍。支持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开展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领域人才培训和科学研究,鼓励通过定向培养、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等方式实现人才供需高效对接。深入推进科技助残,加强照护机器人、人工智能等康复辅助器具产品研发应用。加强托养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健全职业资格认证、技能等级评定、继续教育机制,引导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建立完善按绩取酬、动态适配、激励有效的薪酬保障体系。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帮扶支持残疾人的良好氛围。省民政厅、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协调联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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