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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合规范消化系统和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试行)

发布日期

2026-08-2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海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6-08-21

颁发部门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省医保服务中心,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印发〈消化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32号)、《关于印发〈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对我省现行的消化系统、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并制定相应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消化系统、病理类医疗服务项目

对照国家立项指南,规范整合消化系统项目150类357项(附件1),病理类项目28类33项(附件2),废止原消化系统、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3)。

二、医保支付政策

规范后的消化系统、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新规定的医保支付类型和现行医保待遇政策执行,纳入我省城乡居民、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额度,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价格低于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标准的,以实际收费价格作为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立项指南中,有映射关系的诊疗项目耗材,除基本物耗外的其他耗材,暂按原耗材收费政策执行。立项指南新增项目(无映射关系)除基本物耗以外的其他耗材的收费,已列入可另收费耗材目录的,医疗机构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未列入可另收费耗材目录的,在新版可另收费耗材目录出台前,采取过渡期管理,医疗机构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三、有关要求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和价格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各级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和价格政策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同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院内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本通知自2026年11月1日起执行。我省原有消化系统、病理类项目的价格政策同时废止。医疗保障、医保经办和医疗机构信息部门应按照本通知提前做好新项目贯标与医保信息系统更新维护。


附件:1.消化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标准

      2.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标准

      3.废止消化系统、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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