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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冀医保字〔2026〕2号
其他
河北省
现行有效
2026-06-01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更好满足群众就近就便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分级诊疗体系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6〕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提高省内跨市就医支付比例
(一)提高省内跨市就医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市就医,不降低支付比例,执行与参保地同级别医疗机构相同的支付比例。
二、调整跨省异地就医支付比例
(二)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继续执行现行支付比例。
(三)调整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支付比例。临时就医人员到省外就医享受直接结算。急诊抢救就医人员,支付比例比参保地同级别医疗机构降低10个百分点;其他临时就医人员,住院支付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门诊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三、稳步扩大医保支付范围
(四)有序调整医保报销目录。在医保基金可承受的前提下,按规定将更多临床必需、群众费用负担较重的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纳入我省医保目录。
四、助力引进京津优质医疗资源
(五)鼓励医疗机构引进京津高水平专家来冀开展诊疗服务。优化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对京津专家开展的门诊和手术诊疗项目价格按执业地点所在地区的价格政策执行。京津专家门诊诊查费,可纳入特需医疗服务管理,价格水平参考京津的特需门诊价格。京津专家开展的其他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报执业地点所在地区医保部门备案。
(六)支持京津专家与我省开展远程会诊。支持我省医疗机构与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京津冀医联体牵头单位等高水平医疗机构,建立常态化远程会诊协作机制。提高京津专家远程会诊医保支付限价,由原80元/日提高到主治医师150元/日、副主任医师300元/日、主任医师450元/日、知名专家600元/日。
(七)助力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项目建设运行。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项目医院引进的具有创新性、经济性且符合临床应用条件的新技术、新项目,原则上按本地现有价格项目对接,本地无相应价格项目的,简化价格项目申报流程,开辟绿色通道,予以快速立项,支持我省具备资质条件的医疗机构先行先用。
五、鼓励使用国谈创新药品
(八)鼓励医疗机构使用国谈创新药品。支持鼓励率先使用或使用创新药品量较大的医疗机构(医生),开展用药相关真实世界研究课题。
六、支持基层医疗机构提高服务水平
(九)加快完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在现有试点基础上,对人财物一体化管理成效明显的县域医共体,及时纳入试点范围,落实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等机制,充分调动医共体下沉资源、服务基层的积极性。
(十)动态调整基层病种。考虑适宜基层开展服务的慢性病、常见病,稳步扩大基层病种目录范围。医保结算实行“同病同城同支付”,进一步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层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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