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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26-04-1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政策规范、基金统筹、分级管理、责任共担、预算考核”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责任,推进地区间筹资、保障和管理水平逐步均衡,提升全省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基金共济保障和抗风险能力。

2026年6月启动省级统筹,12月底研究出台省级调剂金办法。2027—2028年,分步实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调剂金制度,逐步调整筹资、待遇保障及医保支付政策。2029年,实现全省基本医保省级统筹,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运行安全高效,群众医疗保障更加有力。

二、主要任务

(一)政策设置

1.完善基金筹资政策。认真落实国家要求,在国家和我省现有政策框架内,逐步规范筹资政策。职工基本医保缴费费率政策由省级统一确定,起步阶段原则上控制在6%—8%之间(不含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执行全省统一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政策。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政府补助标准按国家和省级规定执行。各市(含省本级、雄安新区,下同)不得自行出台涉及降低筹资标准的政策。

2.规范待遇保障政策。统筹考虑参保人员医疗保障需求、基金收支情况和支撑能力等因素,选取典型地区作为政策基准,逐步规范全省基本医保报销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政策,逐步统一省内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确保统筹前后支出基本稳定。各市待遇政策要按省级统一要求逐步规范,稳妥做好原有政策过渡衔接,不得自行出台涉及提高待遇水平的政策。新出台的政策,原则上省内统一设置。

3.规范医保支付、医疗服务价格与药品耗材管理政策。严格落实国家部署,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建立健全省内统一的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医保支付动态管理机制。统一规范乙类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照“临床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原则,动态完善省内统一的基本医保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医保支付方式,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执行全省统一的付费政策、技术标准等。全面对接和落地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加快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制定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的统一基准。完善药品耗材采购机制,统一组织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加强省级集采工作规范化建设。

(二)基金统筹

4.建立基金统筹调剂机制。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对各市医保基金收支风险实行以事前调剂基金收入为主的调剂。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按险种分别建立省级调剂金,起步阶段分别按各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居民医保基金当期预算收入的5%左右确定调剂金规模,随着管理水平的提高逐步调整扩大。省级调剂金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省级统筹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结构、运行评价等因素,明确调剂金上解和分配办法。做好调剂金调节控制,避免部分市基金调剂幅度过大。具体办法由省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5.严格基金预算管理。实行省级统筹调剂制度后,不改变现有基本医保基金预算管理级次和审批程序,调剂金纳入省本级和各市基本医保基金预算,具体金额由省级在编制基本医保基金预算时统一确定。各市要继续落实好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责任,原则上不编制基金赤字预算。做好基本医保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衔接,各级财政应按规定足额安排对基本医保基金的补助,并及时拨入财政专户。因特殊情况导致的支出增加,应按规定编制基金预算调整方案,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

6.完善基金分级管理。各级政府加强对基金收支和管理的监督指导,严格落实专款专用规定,不得挤占挪用。压实市县在保费征缴、基金支出、收支平衡等方面的主体责任。省级统筹前各市原有基金累计结存继续留存各市。基金预算内当期收支缺口,先由各市基金累计结存补足,仍有不足的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规定执行;超预算的当期收支缺口由市县政府承担,原则上省级不再调剂。

7.建立基金管理运行评价机制。省级建立健全与省级统筹相适应的基金管理运行评价机制,对各市政策规范、参保扩面、收支管理、风险防控等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与下年度调剂金分配挂钩。

(三)配套措施

8.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健全省、市、县三级监管网络,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将基金筹集、使用、经办、结算等环节全面纳入监管范围。深化智能监管和大数据应用,完善事前提醒、事中审核、事后监管全流程技术防线。强化部门联合监管和协同执法,综合运用日常与专项监管、社会监督等手段,依法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加强基金风险监测预警,高风险地区在预警解除前原则上不得自行出台增加基金支出的措施。

9.优化医保经办服务。建立健全与省级统筹相适应的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医保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实现省、市、县经办服务全覆盖,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村(社区)。强化跨部门数据共享协同,积极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建立健全经办内控内审机制,强化经办审核核查。合理确定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行动态调整。全面推进医保经办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强化数智赋能。

10.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协同推进省级统筹和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强化对省内医疗资源配置的政策引导和约束,完善不同层级医疗机构差别化医保支付政策,引导有序就医。完善不同层级医疗机构差别化医保报销政策,基本医保报销政策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加快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加强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格局。

三、保障措施

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履行属地责任,将推进省级统筹作为重要改革任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确保省级统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与基本医保省级统筹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基本医保省级统筹的具体落实。财政部门负责医保基金预算管理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医保费征缴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优化医疗资源区域布局,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教育部门配合做好各高校学生参保动员和缴费工作。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配合做好数据共享等工作。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重大事项调整前,需按程序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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