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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河北省
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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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规范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提升管理效能,根据《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医保办发〔2024〕22号)、《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办发〔2024〕21号)及我省相关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就社会力量参与我省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的准入与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承办长期护理保险社会力量的条件
(一)应具备必要的承办资质。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或近3年内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专业健康保险公司除外;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不低于150%;上一年度末及最近连续两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类别均不低于B类。
(二)应具备健全的服务网络。具备比较完善,覆盖区域较广的服务网络。服务省级项目的,在各设区市、雄安新区、定州市、辛集市均设有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分(支)机构。服务地市级项目的,在长期护理保险招标的统筹区下辖各县(市、区)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分支机构覆盖率不低于80%,其中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的片内均必须有分支机构。鼓励服务网络下沉,在大的乡(镇)设有服务网络,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宣传、咨询、资料收集、巡查稽核等日常工作。
(三)应具有丰富的承办经验。连续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成熟的长期护理保险经营管理经验;在招标的统筹区拥有长期护理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补充保险)等政策性医疗保障业务经办经验,能够在项目所在地提供专业化服务。
(四)应具备专业的服务能力。社会力量的总公司或省级机构必须配备专职精算师;同时需配备医学(护理)、精算、信息技术等专业背景人员或具有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的专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相对稳定,在拟承办长期护理保险的机构工作3年以上。
(五)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社会力量需全面落实长护险数字化信息化管理要求,协助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做好信息系统运用,协助做好申请、评估、护理、培训、监督检查等信息及时且准确上传。
(六)应支持创新药械应用。参与经办服务的社会力量应具备支持创新药械合理应用的能力,熟悉国家和省级创新药械目录及相关政策,应根据国家商保创新药目录设计新产品、更新赔付范围、调整赔付方式,更好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二、有关要求
(一)压实审核责任。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作为责任主体,应依据准入条件制定并公开量化评审细则。在招标文件或遴选文件中,明确服务要求,专业评审小组对社会力量进行综合评审,注重材料审核与现场核查相结合,重点核验其经营状况、服务网络、团队专业性、信息系统实效性及历史履约情况。
(二)强化协议约束与动态管理。经办机构应参照《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在服务协议中明确数据对接、服务响应、质量控制、巡查核查、信息报送等要求,并约定违约处理措施。建立与绩效、满意度、基金执行挂钩的“风险调节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并在协议中固化。
(三)实施常态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贯穿服务全周期的绩效考核体系,定期对社会力量的政策执行、服务提供、基金管控、信息安全与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考核。结果应与费用结算、年度清算、保证金管理及协议续签挂钩。运用智能监控、大数据、满意度调查与社会监督等方式实施线上线下同步监督,对问题建立台账、限期整改、形成闭环。
(四)加强协同指导与宣传引导。定期组织社会力量开展政策、规程、评估、系统操作及廉政风险防控等培训,提升其规范服务能力。坚持公开透明,及时公布中标社会力量名单、服务内容、考核结果及监管信息,加强政策解读与行业规范引导。高度重视基金与数据安全,对欺诈骗保、信息泄露等行为“零容忍”,依法严肃处理。
(五)稳妥推进并强化请示报告。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将于2026年全省全面实施,各地应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方案,有序引入社会力量经办。遇重大情况须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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