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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26-01-19

发文字号

冀医保发〔2026〕1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6-04-01

颁发部门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河北省红十字会

正文内容

为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切实减轻失能人员及其家庭照护负担,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总要求,分步分批、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到2028年底,基本建立适应我省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基本形成责任共担的资金筹集机制、待遇与筹资相挂钩的公平适度保障机制、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长期护理保险为独立险种,职工和居民共用一个资金池,资金统筹使用,现阶段实行市级统筹,条件成熟时,稳妥推进省级统筹。

全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分三年推进。2026年起,全省各统筹地区启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优先从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起步。2027年底前,全省各统筹地区覆盖未就业城乡居民。到2028年底,统筹城乡的制度安排基本确立,政策体系统一规范。失能群众家庭照护的经济和事务负担切实减轻,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功能有效发挥。

二、重点任务

(一)统一参保筹资

1.参保范围。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2.筹资标准和渠道。长期护理保险基准费率按照国家层面统一部署和制度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征收,通过个人缴费、单位缴费、财政补助等方式筹资,鼓励社会捐助。

(1)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共同缴纳。建制初期,全省统一费率为0.3%,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按同比例分担,各为0.15%。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工资收入高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低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较为充足的统筹地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可在充分测算评估、确保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少于12个月且不出现当期赤字的基础上,合理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不超过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调整部分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2)退休人员。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费率与单位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一致,为0.15%。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基本养老金(当年退休人员为领取退休待遇当月的个人基本养老金)。经个人同意,费款可由医保部门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各统筹地区因地制宜探索完善具体扣缴方式。

(3)未就业城乡居民(农民和未就业城镇居民,下同)。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按年筹集资金,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共同缴纳。筹资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构成,二者比例为1:1左右。政府补助部分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市县区各级财政共同承担。

各统筹地区建立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未就业城乡居民费率减半按0.15%执行,利用5年时间逐步过渡到0.3%,有条件的统筹地区也可从0.3%起步。缴费基数为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与居民医保合并征收时,以开征时执行的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

(4)灵活就业人员。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保,由个人按规定缴费,费率0.3%,缴费基数原则上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缴费。

(5)困难人群。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定额资助的具体标准由省级医保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参照基本医保标准报省政府确定。

(6)18周岁以下人员。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随其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参保,不单独筹资,但本人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待遇标准享受待遇。具体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符合情形如下。若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在同一统筹区参保且该统筹区已建立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其待遇按该统筹区居民标准执行。若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在同一统筹区参保,但该统筹区未建立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可临时纳入待遇保障范围,基金支付比例不超过30%;该统筹区建立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后,其待遇按居民标准执行。若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在不同统筹区参保且两个统筹区均已建立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其待遇原则上按两地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标准就高享受。若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在不同统筹区参保,仅一方所在统筹区建立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则待遇按已建立统筹区的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标准执行。若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所在的长期护理保险统筹区因无居民无法建立居民长期护理保险,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在本人基本医保参保地参加长期护理保险。若基本医保参保地尚未建立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可临时纳入待遇保障范围,基金支付比例不超过30%;建立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后,待遇按居民标准执行。

报销资金来源:①父母或法定抚养人等在同一统筹区参保的,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报销资金由该统筹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②父母或法定抚养人等不在同一统筹区参保的,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报销资金按照就高原则,由待遇水平高的一方进行支付。

若父母或法定抚养人等双方均符合参保条件,仅一方参保,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原则上减半;若双方均未参加长期护理保险,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不能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18周岁以下已合法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并享受职工待遇。

针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无法跟从参保的,由民政部门等认定后可视同在户籍地参保,并享受参保地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以上政策适用于在省内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人员。

(7)其他筹资渠道。鼓励通过慈善捐赠、社会互助等多种渠道,对特定困难群体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和享受待遇时的自付费用给予补助。

(二)统一待遇保障

1.保障对象。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起步阶段首先保障重度失能人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制度完善,按照国家层面统一部署,再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并根据基金支出需求动态调整费率。

2.待遇基准。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未就业城乡居民待遇与筹资挂钩,利用5年时间逐步过渡。过渡期内,筹资标准在0.15%至0.3%之间调整的,待遇随筹资水平相应提高。未就业城乡居民按0.15%费率筹资的,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30%左右;按0.3%费率筹资的,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灵活就业人员按其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

3.服务方式。各统筹地区可根据不同失能等级设置差别化待遇标准。支持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社区护理等服务提供方式。实行与服务方式挂钩的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对选择居家护理和社区护理服务的,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

4.基金支付。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新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层面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服务范围,此前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统筹地区,需在3年内完成本地原有目录与国家目录的对照、映射和调整,实现全省规范统一。

5.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参保的未就业城乡居民可按规定适当提高支付比例。除新生儿、困难群体资助对象等特殊情形外,对未在当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时(本统筹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启动覆盖职工或未就业城乡居民的年度)按规定参保缴费的,以及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情形,应制定待遇享受等待期、阶段性调低待遇水平等约束性措施,待遇享受固定等待期原则上按照6个月设置,并随着断保年限的增加相应延长等待期,具体措施和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探索建立参保诚信记录,对恶意中断缴费、骗取待遇等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6.政策衔接。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具体衔接办法由省级医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要求另行制定)。

(三)规范现有试点

此前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统筹地区,重点围绕筹资费率、待遇基准、评估标准、服务项目范围等方面,明确试点政策平稳过渡的具体规定和方式。优化完善资金筹集、待遇保障、标准体系、管理运行等方面关键政策,尤其是在未就业城乡居民筹资费率过渡方面,根据现有基金筹集情况对原有待遇进行合理调整,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向省级政策规定过渡。开展试点工作产生的结余资金,要及时足额并入现有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结余统筹使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四)统一评估管理

参保人员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应先进行失能等级评估。全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和操作指南。简化申报材料,优化评估流程。积极推动评估结果在全省范围内互认共享,有关部门按需使用,按照国家要求逐步推动评估结果全国范围互认。统筹利用现有专业评估力量,积极培育发展专业、独立、规范的社会化第三方评估机构,实行协议定点管理。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养老服务师在失能等级评估和服务计划制定中的作用。建立健全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机制,可综合考虑评估结果等因素,明确评估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的具体情形,避免随意过度使用评估申请权。原则上参保人首次申请评估且评估通过的,以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其他情形的费用,由个人承担或按协议约定分担。各统筹地区需明确具体分担情形和标准,省域内相对统一。建立全省统一的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考核和认证体系。

(五)加强服务管理

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合理配置定点资源配置布局,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根据定点管理需要,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护理服务机构等纳入协议定点范围。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内部运行、服务提供、基金使用、信息化支撑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加快推进长期护理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机制,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参保人员经失能评估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可根据失能(等级)状况和护理需求,自愿选择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享受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标准范围内的护理服务。具体支付标准由省级医保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和参保类别、失能等级、护理方式、基金收支等因素另行制定。

(六)规范支付管理

建立健全涵盖服务过程、服务结果、服务对象满意度的长期护理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建立科学的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促进服务合理、有效。建立符合长期护理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明确按床日、按服务时长(服务包)等不同支付方式的适用范围。加强基金结算管理,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用好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功能,推行联网即时结算。

(七)优化经办管理

加强各级医保经办机构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经办管理服务体系。经办机构应科学编制基金预决算草案。医保经办机构可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有序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相关费用依协议约定从基金中支付。省级医保部门制定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的申请标准。构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和护理服务文书体系,统一规范全流程文书管理。构建长期护理保险评估和服务质控体系。完善对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护理服务机构和参与经办的第三方机构的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提高管理服务质效。按照国家要求研究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居住失能人员评估认定和待遇享受办法,逐步解决异地参保人员享受待遇问题。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保缴费工作,确保按规定享受待遇。

(八)严格基金管理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收支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科学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刚性约束。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规范基金征缴、支付、划拨、存储等环节管理。加强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中长期精算分析。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调整筹资或待遇政策。

(九)强化基金监管

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强化对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行为、评估行为等的监管,完善对欺诈骗保人员、机构惩戒机制。加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基金安全。完善长期护理保险监管长效机制,逐步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管、智能监管、社会监督等常态化监管范围。加大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执法力度,做好协议管理与行政监管衔接,建立健全重要线索、重大案件联查联办和追责问责机制,坚决守住基金安全底线。

(十)统一信息管理

各统筹地区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强化长期护理保险功能模块应用,实现医保、税务、民政、卫生健康、人社、残联等部门信息共享,支撑参保登记、失能评估、服务管理、费用结算、基金监管、统计分析等业务办理。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一人一档”建设。推进服务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等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建立省级长期护理保险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智库。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全过程,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组织实施、经费保障、人员配置等方面予以支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扎实推进,确保改革目标如期实现。各统筹地区应在国家和省的制度框架下研究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细则,经省级政府审核后稳妥有序推进。

(二)落实责任分工。加强医保、财政、税务、民政、卫生健康、人社、农业农村、金融监管、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协同推进各项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全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工作,制定基本政策,优化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基金测算等。税务部门负责做好保费征收等工作。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残联与医保部门共同负责加强保险体系和服务体系协同联动、探索失能等级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等。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医保部门、残联共同做好相关保险与补贴制度的衔接。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中的作用等。人社部门负责配合做好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长期护理保险与工伤保险衔接、提供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数据、退休人员保费代扣代缴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和帮扶工作。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商业保险机构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的监管。残联协同做好残疾人参保、数据共享等工作。红十字会探索社会捐助筹资机制。

(三)加强宣传引导。深入宣传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和服务宣传,及时回应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加强改革经验总结推广,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重要改革事项要广泛听取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遇到重大舆情风险及时向省级相关部门报告。

本方案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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