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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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河北省
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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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规范和加强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保证继续医学教育实效性,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等基层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0学分,其中公共必修课累计不低于2学分。因重大疾病、产假、意外伤害等特殊原因,当年度脱岗6个月以上(含),无法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所获得学分应不低于应获学分的二分之一(12学分,基层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10学分)。各用人单位应督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合理规划学习时间,避免年底集中学习的情况。
二、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以及有计划的自学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公共必修课,由项目申办单位登记申请。
1.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由国家和省卫生健康委围绕健康中国、健康河北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重大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设立,根据需要适时公布。推广项目主要包括面向基层的相关专业技术培训,以及医学技术新进展等各类专项培训,省卫生健康委按要求组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2.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
国家推荐项目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定期发布项目申办要求,广泛征集各地优质资源。由省卫生健康委按要求组织推荐。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遴选后,将符合条件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我省推荐项目是对国家推荐项目的补充,旨在满足本省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更新知识、提升技能的需求,紧密围绕我省医疗实践特点、疾病谱分布以及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以提升我省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为目标,同时为我省医疗科研创新和人才培养提供支持。省卫生健康委定期发布项目申办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征集优质资源,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雄安新区卫生健康委(局)、 委属委管医疗卫生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等按要求推荐。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遴选后,将符合条件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3.公共必修课
省卫生健康委定期组织开展公共必修课学习,内容包括医德医风、法律法规、急诊和重症抢救、感染和自我防护,以及传染病防控、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知识与技能培训。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市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公共必修课。
(二)进修学习
指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出国学习;参加经省卫生健康委认可的以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为目标的专项培训。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等。
(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
参加用人单位(含医共体、医联体、城市医疗集团)组织的以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教学病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实践锻炼,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模拟场景的各类实操培训班,以研讨学术问题为核心的各类研讨会、工作坊、学术会议等学术研讨活动。
(五)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
指参加政府要求的援派医疗卫生任务,包括重大应急救援、对口支援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援藏、援疆、援青、援外等援派工作。
(六)有计划的自学
指由本人制定年度自学计划,经用人单位批准,并根据计划开展的基于提升岗位胜任力的自学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授课或带教、参与专业考试命题、开展健康宣教、发表论文和综述、出版著作、承担教学和科研项目等。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国家和省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计算。每个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10学分,其中每个继续医学教育远程项目最多不超过3学分。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每个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5学分,其中每个继续医学教育远程项目最多不超过3学分。
(二)进修学习
当年累计学习时间满3个月,经相关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每天不超过1学分。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自入学之日起,累计学习时间满3个月,经相关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每天不超过1学分。
(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
按参加者每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3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时间不足的,按单次(不少于1小时)参加者授予0.2学分、主讲人授予0.5学分计算。每年最多不超过15学分。
(五)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
当年累计时间满3个月,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
(六)有计划的自学
用人单位制定客观可行性指标,考核自学情况和效果,综合评估合格后授予相应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四、学分登记和管理
(一)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形式、内容、考核结果、学分授予、举办单位、特殊原因证明等信息的登记管理,推进学习档案信息化建设,推动学分授予、学分审验登记等信息的开放共享。
(二)各项目主办单位按要求做好开班信息和执行情况登记,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举办地点、举办形式、授予学分数、培训人数、考核结果等信息。项目主办单位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核实开班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检查学员考勤记录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三)继续医学教育面授项目主办单位应当在举办2周前登记开班信息,学习过程中通过动态二维码签到进行考勤管理,举办后2周内完成学员考勤和考核、学分预授等执行情况登记,由项目主办单位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后授予学分。
(四)加强对异地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跨省(区、市)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面授项目,项目主办单位应当在举办前2周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做好信息登记,同时将相关信息逐级上报举办地省卫生健康委备案,接受项目举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规范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省、市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远程项目,应在举办前15个工作日由主办单位或机构备案项目举办信息,经省、市卫生健康委分别对其公布的项目备案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进行审核并通过后,项目可正式开展培训。项目结束后通过数据接口导入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省、市卫生健康委分别对其公布的项目培训记录进行审核,通过后授予相应学分并完成登记。
拟在我省招生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远程项目,应在培训开展前30个工作日,由项目主办单位或机构申请备案,备案通过后,项目举办按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省卫生健康委的管理和指导,项目结束后通过数据接口导入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登记。
(六)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等由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后授予相应学分,由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后记入个人学习档案。
(七)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学分汇总表的打印,并作为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唯一凭证,盖章后逐级上报。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每年3月31前,将上一年度的学分审验结果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省卫生健康委于每年3至5月进行上一年度学分审验。
(八)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学分授予加强全过程监管。对弄虚作假、乱授学分等违反《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单位,将视情节1—3年不予受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不认可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有计划的自学学分授予,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附则
(一)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冀卫科教字〔2007〕36号)《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冀卫科教字〔2007〕36号)《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冀卫科教字〔2007〕36号)《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电子登记和审验管理办法》(冀卫发〔2013〕23号)同时废止。
(二)本实施方案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方案,推动我省医疗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为优质的医疗服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本办法的宣传和解读,确保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充分理解、掌握、落实相关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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