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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国中成药第二批接续和第四批集采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10-2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6-10-21

颁发部门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省直三行业医疗保障管理部门,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省属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根据《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第二批接续)(采购文件编号:ZCYLM-2026-2)》和《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ZCYLM-2026-1)》要求,现就做好集采中选结果执行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执行时间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定点协议管理要求参照执行。

(二)药品范围。全国中成药第二批接续和第四批集采中选结果(见附件1、2)

(三)执行时间。中选结果于2026年10月30日在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落地执行。

二、约定采购量及采购周期

(一)约定采购量。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根据《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第二批接续)(采购文件编号:ZCYLM-2026-2)》和《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ZCYLM-2026-1)》规则确定,通过购销协议予以确定各医疗机构的约定采购量。首年时间为2026年10月30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其约定采购量为约定采购量*14/12(2026年为2个月)。

(二)采购周期。本次中成药集采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购销协议,各医疗机构应在采购周期内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续签采购协议时,各地市需综合考量医药机构上年度实际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协议采购量,原则上总量不少于上年度协议采购量。

三、主要任务

(一)做好基础信息维护。2026年10月20日起,请尚未注册的中选企业登录我省单位网厅(网址:https://ylbzj.hebei.gov.cn/pub/#/unitLogin)完成账号注册、角色认证、CA领取、中选药品资质维护等基础工作,保障集采落地工作顺利进行。中选产品分别纳入“全国中成药第二批接续”和“全国中成药第四批”项目管理。

(二)选择配送企业。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选择配送能力强、规模大、覆盖率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签订带量购销协议。2026年10月20日起,采购主体、中选企业、中选企业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通过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签订三方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四、做好药品挂网和价格调整

对本次集采同采购组(给药途径)已在我省平台挂网但未在中选企业申报的“供应清单”药品(同时含天然牛黄天然麝香的药品除外)予以暂停挂网。同时,通过检查中选产品编码等方式确认价格信息,清理采购平台旧的高价挂网信息,以及“一药多码”造成的错误挂网信息。中成药集采中选药品如在执行期内出现新的省级(省际)集采中选价或省级挂网价低于本次价格的,企业应在新价格执行后30个工作日内,主动申请就低调整中选价格。按照《关于落实挂网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6〕2号)规定对非中选药品执行“红黄标”预警标识。若中选药品存在不公平价格、歧视性价格等异常价格情形的,按照医保部门有关治理要求进行调整。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做好执行前准备工作。医疗机构应提前做好库存清理、中选产品采购配备等工作,确保自执行之日起患者可在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购买使用中选产品。

(二)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中选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保障中选产品质量和供应的主体责任,加强与配送企业、医疗机构沟通,做好生产供应和备货准备,及时回应医疗机构发起的订单,医疗机构在收货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在省采购平台确认收货,确保网上采购数据及时准确反映采购过程。采购周期内,若医疗机构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中选企业因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质量问题等被取消中选资格时,医疗机构可选择同采购组其他企业的中选药品,优先选取日均治疗费用较低的中选药品。

(三)加强执行监测分析。各市医疗保障局要强化中选企业供应和医疗机构采购执行情况监测,密切关注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中选药品占同采购组药品采购量比例及金额等情况,及时通报提醒,必要时可采取约谈相关负责人、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等措施,确保集采政策落地见效。要畅通医疗机构的沟通和反馈渠道,发现中选产品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供应滞后的,应通过函询、约谈等方式督促企业保障供应。经多方督促后仍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的,要指导医疗机构切换采购其他中选企业产品,保障临床使用,相应采购量视作完成约定采购量,同时报告省医疗保障局。各市医疗保障局收到本区域内集采中选药品质量问题相关信息后,应尽快向药监部门反馈,并及时跟踪处置进度,同时报告省医疗保障局。

(四)优化集采药品使用考核。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结合临床需求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避免集采执行“一刀切”。中选供应清单内属于同一家中选企业的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不同包装数量价格符合差比的药品,可结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际情况合并考核。采购周期内,价格低于中选药品最低值的未中选药品不纳入执行情况考核范围。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相应的药品用量不纳入执行统计监测范围。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以及医疗机构提供非基本医保服务时使用的药品,可按中选药品协议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监测统计协议执行情况。

(五)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各市医疗保障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政策宣传和解读,强化医疗机构的履约责任,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厂牌调整的情况,指导医疗机构对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做好药品变动对患者的解释工作。

 

附件:1.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第二批接续)(ZCYLM-2026-2)中选品种供应清单

      2.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ZCYLM-2026-1)中选品种供应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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