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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局关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及产品注册证相关内容变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20

发文字号

赣食药监械[2011]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20

颁发部门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局关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及产品注册证相关内容变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食药监械[2011]15号

2011年6月20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稽查局:

  我局收到国家局医疗器械监管司批复上海市局《关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及产品注册证相关内容变更后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械函[2011]26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立即通知辖区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对所生产或购进的医疗器械产品严格管理,在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和产品注册证变更后,严格按照“食药监械函[2011]26号”文件执行。在已取得变更后的产品注册证后,原注册证书编号内容的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等材料不得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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