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24年8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武田制药维得利珠单抗的专利ZL201711310404.0专利权期限补偿,但是不予药品专利期限补偿。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天数为44天。该发明专利原专利权期满终止日2032年05月02日,现专利权期满终止日2032年06月15日。维得利珠单抗的专利成为国内首批通过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的发明专利,及首批下发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发明专利 专利权期限补偿(PTA)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Y1:合理延迟的天数(参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Y2: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的天数(参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本专利ZL201711310404.0,发明名称:抗α4β7抗体的制剂,现专利权人: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申请日2012年05月02日,公开日2018年06月08日,授权公告日2022年09月20日,专利权人于2017年12月11日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于2018年02月08日缴纳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于2018年10月12日提出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PPH)项目请求,并获得批准,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实质审查过程中下发过3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分别为2019年04月01日(专利权人正常答复)、2020年11月18日(专利权人于2021年02月08提出延长期限请求,答复期限延长2个月)、2021年08月12日(专利权人于2021年10月26日提出延长期限请求,答复期限延长2个月,后因专利权人未在规定期限(2021年12月27日)答复,该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专利权人于2022年04月22日提出恢复权利请求并答复审查意见,于2022年04月29日恢复权利)。 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PTE)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插图: 博志研新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和专利实力的积累,通过科技创新打造核心竞争力。截至目前,博志研新已申请发明专利220余项(PCT38项),获得授权78项;被评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联系我们 






购买咨询
400-9696-311 转1
问题咨询
400-9696-311 转2
商务合作
400-9696-311 转3
投诉及建议
400-9696-311 转4
关注摩熵医药公众号
随时查阅行业资讯
摩熵医药数据小程序
掌上数据查询系统








川公网安备51019002008863号
本网站未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收藏
登录后参与评论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