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药代表进入最规范职业阶段。
一、2061位医药代表备案被撤销
近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省委巡视整改进展情况,一组数据引发行业关注——截至2025年底,四川全省114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累计备案医药代表4890人,依法注销不符合条件的医药代表2061人。

《医药代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指出,2020年9月国家药监局发布《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医药代表备案制度,自2020年12月施行。截至目前超过2000个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医药代表备案平台备案注册,备案医药代表约11.6万人,基本实现了对医药代表的统一信息管理。
到了执行层面,医药代表备案可能出现,人不在MAH工作,仅借用资质完成备案,以及医药代表已离职但MAH未注销,医药代表与上市许可持有人之间缺乏正规的劳动合同等情况。
不过,2020年的《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有明确规定,备案信息有变更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并同步变更网站上公示的信息。对不再从事相关工作或者停止授权的医药代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删除其备案信息。
二、进入“全面备案”时代
回顾医药代表备案制度的演进脉络,2017年国办发〔2017〕13号文首次提出建立医药代表备案制度,此前医药代表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定管理规则。
从2024年11月的征求意见稿释放收紧信号,到2026年8月1日将正式执行的《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完成备案成为医药代表的从业第一关。
2026年5月7日,七部门联合发布《医药代表管理办法》,2026年8月1日办法将正式施行。
《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实施后,已备案的医药代表是否需要重新备案?
在《医药代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前,已在医药代表备案平台确认的医药代表备案信息继续有效。《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实施后,持有人应当补充完善已备案的医药代表相关备案信息,按新规定要求对新聘任或者授权的医药代表进行备案,备案的医药代表均应当遵守药品学术推广的相关规定。
对于尚未开展备案的医药代表来说,满足从业条件是备案的前提。
医药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二)掌握所推广药品的药理毒理、功能主治或者适应症、联合用药、不良反应、禁忌症和注意事项等知识;
(三)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培训并考核合格。
从2017年旧版(征求意见稿)出台,到2020年试行版初步建立制度框架,再到2024年征求意见稿释放严管信号,直到2026年正式版发布,医药代表的从业条件几乎是整个制度设计中最反复的要素。
2017年版曾要求相关专业大专学历,2020版将其删除,2024年草案要求本科,最终2026版确立为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监管全面升级
2026版管理办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备案平台进行医药代表备案时要提交8条信息,在2020版试行版基础上增加2项,分别是负责推广的区域(省份或者特定区域)和持有人与医药代表签订的合规承诺书。
业内有分析认为,新版要求将授权活动范围精确到省份级,意味着代表的实际活动地域必须与备案一致,跨区域推广可能构成违规。
此外,医药代表的备案号还实行终身制——首次备案生成的备案号跨企业不变,代表更换MAH后备案号继续有效,监管方可跨企业追踪代表的合规记录。
医药代表禁止行为从2020年的7项升级为9项,如禁止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授权之外药品的学术推广活动等,覆盖医药代表常见的“灰色操作”。
且医药代表一旦因违规被删除备案不是私人事件,而是公开记录,可能影响代表未来的再备案。
毕竟针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管理办法提出医药代表“存在商业贿赂记录”不得聘用。
至于医疗卫生机构方面,应当通过医药代表备案平台核对医药代表身份信息,并留存资料备查。对身份信息与备案的医药代表信息不一致的,不予接待。
CSO机构的医药代表也是一样。CSO授权书是备案的法定前置文件之一,CSO的违规行为可以直接归责于MAH。外包代表的保护伞被撤除。
企业层面,随着违规行为的后果从行政处罚升级为市场禁入——采取公开违法信息、列入重点监管对象、限制参与相关药品采购活动、限制签署定点医保服务协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一次商业贿赂案件可能直接导致一家企业在公立医院渠道的退出。
文章来源:赛柏蓝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WdE7tU-QAMr3sQooHTjzG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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