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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100051594
尚未开始
珍珠明目滴眼液(胶体溶液)
中药
珍珠明目滴眼液(胶体溶液)
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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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疲劳
珍珠明目滴眼液(胶体溶液)治疗存在视疲劳的患者的有效性与安全性研究
珍珠明目滴眼液(胶体溶液)治疗存在视疲劳的患者的有效性与安全性研究
评价珍珠明目滴眼液(胶体溶液)治疗存在视疲劳的患者的疗效和安全性。
单臂
上市后药物
单臂试验不适用
N/A
苏州工业园区天龙制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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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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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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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8岁及以上的患者,男女不限; 2. 根据《视疲劳诊疗专家共识(2014年)》,诊断为轻度视疲劳,即用眼后常出现以下眼部症状: (1)视觉障碍:近距离工作或阅读不持久,出现暂时性视物模糊或重影; (2)眼部不适:眼胀、眼痛、眼干、眼烧灼感、流泪、眼痒、眼异物感及眼眶疼痛; 3. BUT≤10s或Schirmer I试验(无表面麻醉)≤10mm/5min; 4. 0<角膜荧光素染色(CFS)≤5分; 5. 经过充分知情愿意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完成访视的患者。;
请登录查看1. 任一只眼为法定盲眼的患者; 2. 入组前 1 个月内使用珍珠明目滴眼液(胶体溶液)或其他缓解视疲劳、治疗干眼症药物的患者; 3. 诊断为重度视疲劳患者:存在全身症状,如易疲劳,头痛、头晕,记忆力减退,严重时甚至恶心、呕吐,并出现焦虑、烦躁以及其他神经官能症的症状; 4. 眼部之外的疾病或因素(如精神和心理状态、女性月经期、更年期)导致的视疲劳; 5. 对研究中预定使用的药物、辅料或检测(如珍珠液、冰片、玻璃酸钠、羟苯乙酯、荧光素)的任何组分有过敏史的患者; 6. 入组前 2 周内或试验期间需联合眼部或全身的非甾体抗炎药、糖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对疗效评估有影响的物理治疗或眼部手术治疗的患者; 7. 入组前 2 周内或试验期间需配戴隐形眼镜的患者; 8. 曾接受过泪小点栓塞、泪小点封闭等封闭泪点治疗的患者; 9. 患有需要治疗的活动性眼部炎症的患者; 10. 计划妊娠、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的女性患者; 11. 1 个月内曾参加或正在参加其他临床试验的患者; 12. 有未被控制的全身疾病或其他原因,研究者判断认为不适合进入本研究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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