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报告内容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6-133
2016年10月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林文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荣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蒋朝阳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否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
末增减
总资产(元) 4,791,889,903.19 4,871,709,219.66 -1.6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3,025,270,739.49 2,865,971,751.97 5.56%
净资产(元)
本报告期比上年 年初至报告期
本报告期 同期增减 年初至报告期末 末比上年同期
增减
营业收入(元) 195,212,175.82 64.56% 720,060,169.58 -27.1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40,946,504.08 65.57% 121,977,094.41 126.62%
净利润(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25,344,218.82 7.05% 72,888,749.35 147.36%
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 -- 15,984,185.89 -86.63%
量净额(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187 65.49% 0.0558 126.8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187 65.49% 0.0558 126.83%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42% 0.37% 4.17% 1.88%
单位:元
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 说明
期末金额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 主要系子公司能特科技处置持
备的冲销部分) 14,991,198.32有北京微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17.5%的股权产生的投资收益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
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 29,694,368.58主要系公司取得的政府补助。
补助除外)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 11,611,533.13主要是对关联方收取的资金占
用费 用费。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1,415,560.26
减:所得税影响额 8,623,079.76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1,235.47
合计 49,088,345.06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
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
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
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
40,257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 0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有有限售条 质押或冻结情况
件的股份数量 股份状态 数量
陈烈权 境内自然人 12.96% 94,466,350 94,466,350 质押 86,710,000
闻舟(上海)实 境内非国有 7.52% 54,833,610 54,833,610 质押 54,833,610
业有限公司 法人
林福椿 境内自然人 6.18% 45,009,002 45,000,000 质押 45,000,000
林文智 境内自然人 5.22% 38,036,118 38,036,100 质押 38,036,100
周泉 境内自然人 4.91% 35,764,000 0 质押 35,700,000
林文昌 境内自然人 4.90% 35,726,442 35,726,442 质押 35,720,000
蔡鹤亭 境内自然人 4.75% 34,618,218 34,618,218 0
陈炯良 境内自然人 2.86% 20,840,950 0 质押 10,000,000
王全胜 境内自然人 1.15% 8,401,934 8,401,934 质押 8,401,934
中国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分 其他 1.06% 7,699,995 0 0
红-个人分红
-005L-FH002深
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 股份种类
件股份数量 股份种类 数量
周泉 35,764,000人民币普通股 35,764,000
陈炯良 20,840,950人民币普通股 20,840,950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 7,699,995人民币普通股 7,699,995
-005L-FH002深
林文洪 6,039,056人民币普通股 6,039,056
海通资管-民生-海通海汇系列-星石1号集合资产 5,791,948人民币普通股 5,791,948
管理计划
周伟青 5,066,800人民币普通股 5,066,800
海得汇金创业投资江阴有限公司 4,236,072人民币普通股 4,236,072
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爱建民生证券投资2号 4,110,000人民币普通股 4,110,000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新股C1 3,858,992人民币普通股 3,858,99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宝盈睿丰创新灵活配置混 3,663,215人民币普通股 3,663,215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林福椿与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系父子关系,且林文洪持有闻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 舟(上海)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其存在关联关系;其他股东
动的说明 相互之间未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是否属于一致行动人的关系。
公司前10名无限售条件的股东之间,未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
未知是否属于一致行动人。
前10名普通股股东参与融资 周伟青持有的5,066,800股股份为通过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融券业务情况说明(如有) 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是√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一)报告期货币资金比期初增长69.63%,主要是收到关联方的欠款和股权转让款所致。
(二)报告期应收票据比期初减少43.99%,主要是收到票据到期款项及减少票据结算业务。
(三)报告期其他应收款比期初减少62.88%,主要是收到关联方的欠款和股权转让款所致。
(四)报告期存货比期初增长32.33%,主要是能特科技存货增加所致。
(五)报告期其他流动资产比期初增长225.98%,主要是待认证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及已支付跨期摊销的财产保险费增加所致。
(六)报告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比期初减少79.24%,主要是能特科技转让持有北京微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17.5%的股权所致。
(七)报告期工程物资比期初减少100%,主要是能特科技的工程物资已经领用投入工程所致。
(八)报告期开发支出比期初增长71.49%,主要是能特科技的科研项目增加投入所致。
(九)报告期其他非流动资产比期初增长49.34%,主要是能特科技预付工程设备款增加所致。
(十)报告期短期借款比期初减少49.46%,主要是公司偿还金融机构的借款所致。
(十一)报告期预收款项比期初增长104.12%,主要是上海五天未结算的预收款项增加所致。
(十二)报告期应付职工薪酬比期初减少34.77%,主要是支付员工的薪酬增加所致。
(十三)报告期应交税费比期初增长58.82%,主要是未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加所致。
(十四)报告期应付利息比期初增长35.74%,主要是计提未支付的利息增加所致。
(十五)报告期应付股利比期初减少100%,主要是能特科技支付了原股东的股利。
(十六)报告期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比期初增长105.37%,主要是上海五天向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一年内到期的借款增加所致。
(十七)报告期其他流动负债比期初增长53.59%,主要是上海五天计提了跨期未结算的水电费增加所致。
(十八)报告期股本比期初增长200%,主要是公司以资本公积金10股转20股增加股本所致。
(十九)报告期资本公积比期初减少86.67%,主要是公司以资本公积金10股转20股减少资本公积所致。
(二十)报告期其他综合收益增长33.34%,主要是子公司上海五天自2016年7月1日起,宿舍楼升级为职工公寓和行政宾馆并且全部用于出租,自用转为出租后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以公允价值计量,转换日增加的公允价值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所致。
(二十一)报告期内,销售费用比去年同期减少91.16%,主要是报告期合并范围减少了与陶瓷、竹木、玻璃等家用品生产 与分销贸易业务相关的16家公司100%的股权,相应的销售费用减少所致。
(二十二)报告期内,资产减值损失比去年同期减少91.40%,主要是上海五天收回欠款,计提的坏账准备转回所致。
(二十三)报告期内,投资收益比去年同期增加2337.33%,主要是能特科技转让持有北京微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17.5%的股权产生的收益所致。
(二十四)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去年同期减少86.63%,主要是本报告期合并范围减少了与陶瓷、竹木、玻璃等家用品生产 与分销贸易业务相关的16家公司100%的股权,相应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收入减少所致。
(二十五)报告期内,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去年同期增加175.57%,主要是收到关联方的股权转让款以及关联方的欠款所致。
(二十六)报告期内,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去年同期减少145.56%,主要是偿还金融机构的借款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都明发商务城建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成都梦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发集团”)在2010年1月发生了股权转让纠纷,截止报告期末该案件尚未终结,详情如下:
为了完善公司的产业布局,公司决定在成都市双流县地区投资建立创意设计产业孵化园,该项目的实施单位为成都梦谷。后因“汶川大地震”、金融风暴等各种原因,公司决定终止成都的投资项目(通过转让所持有的成都梦谷全部股权的方式终止该项目)。2010年1月份,公司与明发集团签订了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协议,后又因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原因,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法实施,公司终止了该协议。
2011年1月份,公司办理完成了成都梦谷的土地使用权证,并于2011年5月30日与上海智造空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造空间电子商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公司持有的成都梦谷100%股权全部转让。成都梦谷已办理了股权转让的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公司也已收到智造空间电子商务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4,500万元及当地政府对成都梦谷进行项目补贴的1,630万元。
明发集团认为,公司之前已和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仍然有效,可以继续履行不应终止,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纠纷就此产生:
1、2011年10月8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明发集团关于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的仲裁申请。
2、2012 年3月31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件作出如下裁决:
(1)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立即办理成都梦谷100%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成都梦谷100%股权变更登记至申请人或申请人指定的第三人名下;被申请人未能在裁决生效十五日内办妥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划转股权;
(2)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以申请人已支付的3,3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向申请人支付自2010年3月23日起至被申请人履行完上述第(一)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日止此期间的违约金;
(3)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25万元;
(4)本案仲裁费328,44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鉴于申请人已向本会预交该仲裁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该仲裁费328,440元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本裁决出具之日起生效。
3、2012年4月11日,公司代理律师认为厦门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撤销该仲裁裁决;另,成都梦谷已完成所有股权转让的有关义务与手续,已不是公司财产,该裁决书第1点已无法执行。依据相关法律,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起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件(案号为[2012]厦民认字第25号)。
4、2012年7月26日,公司接到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下称:“双流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诉状等法律文书(案号为[2012]双流民初字第2803号),明发集团针对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又向双流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确认被告一(本公司)与被告二(智造空间电子商务)于2011年5月30日签订的关于被告三(成都梦谷)股权变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共同负责将被告三(成都梦谷)100%股权恢复登记至被告一名下;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5、2012年9月29日,双流法院受理本案后,认为案件所涉土地使用权利益超出双流县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权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本案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审理。
6、2013年7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答辩,对案情进行调查核实,鉴于本案件须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审理结果为依据,现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7、2013年9月16日,公司收到双流法院送达的《参加诉讼通知书》([2013]双流行初字第43号)及与此案件相关的《行政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明发集团、黄焕明针对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向双流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双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双流工商局”)在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成都梦谷股权转让事项中,未尽审慎核查义务而作出相关变更登记,因此要求双流法院认定双流工商局关于成都梦谷相关变更登记违法并予以撤销。公司将作为第三人参与该等诉讼。原告明发集团、黄焕明的具体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决双流工商局对成都梦谷的下列变更登记违法并撤销下列登记:2011年5月16日,法定代表人变更;2011年6月1日,成都明发商务城建设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成都梦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6月27日,投资人(股权)变更;2012年4月20日,法定代表人变更。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8、2013年10月30日,双流法院对明发集团、黄焕明针对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向双流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作出裁定,经审查,认为原告明发集团、黄焕明不具备本案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驳回原告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和原告黄焕明的起诉。
(2)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退还二原告。
9、2013年11月13日,针对行政诉讼裁定结果,明发集团及黄焕明不服双流法院的裁定结果,向双流法院提交上诉状,依法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全部请求;
(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10、2013年11月15日,厦门中院对公司向其提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起诉作出裁定。
厦门中院认为,现有仲裁法及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委仲裁中选定的仲裁规则均未有仲裁委接受申请人调查取证申请应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或在调查取证之前必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