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201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4]109号
2014年11月4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201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201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设,加快推进新农合市级统筹试点,切实做好2015年度全市新农合筹资工作,巩固农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筹资目标
以县区为单位,进一步扩大新农合制度的覆盖面,2015年各县区参合率达99.5%以上,力争实现百分百参合目标。
二、筹资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和支持、多部门参与、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扶持,政府补助和社会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三、筹资对象
(一)凡户口在本市的农村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办理参合手续。
(二)农村中小学生应当随父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进城务工的农民及随迁家属、进城就读的农村学生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新农合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重复参加,重复享受待遇。如学生已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所在家庭的其他农业户籍人员不受“以户为单位”参合规定的影响,可继续参加新农合。
(三)允许非本市户籍的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参加当地新农合,但不得重复参合。
(四)新生儿(婴儿)实行“母婴捆绑政策”。对因错过缴费时限当年出生的农村新生儿(婴儿),随参合母亲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新生儿(婴儿)与母亲按一个人的标准进行筹资,不需要另行缴纳参合费。
(五)对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农、林、厂、矿场工人可直接参加当地的新农合。
(六)允许农业户籍家庭中尚未办理户籍登记手续的计划外生育人员和尚未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的婚嫁人员与所在家庭一同参加当地新农合。
四、筹资标准
根据自治区政府的统一要求,2015年度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90元。
五、筹资方式
(一)一般普通农民以户为单位自费缴纳。
(二)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扶对象,计生家庭中的独生子女户、残疾人,分别由县(区)民政局、计生局和残联等相关部门负责资格认定,并协助新农合经办机构做好个人缴费工作。
(三)明确各类参合人群的缴款方法
1. 农民个人缴费资金收缴工作由乡镇包村干部和村委班子共同负责,采取分片包干、入户征收或定点征收等形式收取。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设立简便高效缴费服务台、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等多种措施,方便农村居民缴费。
2. 参合收费管理由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参合收费由镇、村干部凭户口簿以户为单位征收,统一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参合收款收据》,实行一户一票制,收费后统一上缴到县区新农合管理中心收入户,同时,填报《2015年度农民参合信息登记表》,记录详细信息。
3. 民政资助对象由县区民政部门将花名册下达到镇,由镇下达至村委,村委根据花名册,免收其参合费,并在《2015年度农民参合信息登记表》中注明。如因错报、漏报等原因致使以上人员未能参合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相关单位及人员负责。
4. 计生资助对象由各村按普通农民收费后,报经县区人口计生部门核实,将核实后的资助对象花名册下达到镇人口计生部门转至村委,并将资助对象的补贴参合费划拨至村委,由村干部发放给资助对象。
5. 民政资助对象的“缴款收据”由村统一开具一份即可,并附资助对象花名册,同时随户主核发2015年度《合作医疗证》。
6. 参合农民既是民政资助对象又是计生资助对象、残疾人的,为防止重复缴费,其参合费由县区民政部门按规定解决,此类参合农民的户属性质归属民政。
六、筹资时间要求
筹资工作于2014年11月10日开始,2015年2月25日结束。
七、筹资过程中要收集的资料
(一)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注明全户人员的基本信息);
(二)居民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钦州市2015年度农民参合信息登记表》(附件1);
(四)《钦州市新农合参合人员在外地长住情况备案表》(附件2);
(五)户主或家庭一名成员的农村信用社账(卡)号复印件1份。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区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充分认识推进新农合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调动镇、村两级干部的积极性,制定具体的筹资方案,及早部署,责任到人,将筹资任务落到实处,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乡镇参合率达99.5%以上的筹资工作目标。财政、民政、人口计生、残联、卫生等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对涉及的相关政策资助对象,相关部门要认真核实,及时足额落实其个人参合资金。
(二)严把政策,广泛宣传。各级干部要严格把握新农合政策,积极利用当地电台、电视台、报社等相关部门的宣传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动员活动,提高农民参合的积极性。在参合过程中,应重点把握好以下政策:
1. 参加新农合必须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全部参合(参加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医保者除外),如有一人未参合,其他家庭成员的交费无效,不能享受新农合的补偿待遇。
2. 对不愿参加新农合的,要在《2015年度农民参合信息统计表》备注栏上签字注明。
3.筹资时已出生(出生时间以出生医学证明上时间为准)但尚未上户的新生儿,应作为家庭成员先参合,随后办理上户手续,无起名的先登记为×××之子(女)。
4.登记时要认真查验户口簿和身份证,看是否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不得参合,虽具有本市农业户口,但已参加城镇医保的人员也不得参合。户口簿上的人员名单须与《合作医疗证》、《2015年度农民参合信息登记表》上保证完全一致,如已参加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医保的,要在《2015年度农民参合信息登记表》和《合作医疗证》上注明。
5. 对于无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上记录的人员,不予办理参合手续。
(三)加强票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要认真填写收款收据,防止出现收据填写内容与参合人员实际情况不符的现象。筹资结束后,剩余的专用收款收据、空白或填错的《合作医疗证》、参合登记表、已开具的收款收据存根要一并核实、清理、汇总交县区新农合管理中心。各镇收取的农民个人参合资金,要及时划转到县区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防止资金被截留、贪污或挪用,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
(四)加强督查通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区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要及时了解各镇、村筹资动态及存在问题,每“周一”前将上一周的筹资工作进度报县区新农合管理中心和市新农合办。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筹资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发现问题督促及时整改,对工作不力和进度缓慢的,将在全市通报批评,对参合率达到99.5%以上的县区,将给予通报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