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钦政办[2014]117号
2014年11月19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71号)精神,结合实际,现提出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改革创新,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深入实施“十二五”医改规划,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以县级公立医院为主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为重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全面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着力推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取得新进展。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动县级公立医院为主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贯彻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4]80号),重点解决公立医院规划布局不合理、公益性不强、管理制度不健全、就医秩序不规范以及综合改革不配套等问题。把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作为公立医院改革的重中之重,深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重点任务是:
1. 优化医疗卫生资源布局。科学调整公立医院规划布局。根据自治区“十二五”期间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十二五”期间区域卫生规划指导意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等,抓紧修改完善市辖区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各县区做好相关规划编制工作,年底前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立医院的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严禁县级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及购买大型医用设备,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大型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按照自治区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以及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启动我市“十三五”卫生规划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编制工作。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统一纳入规划,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进一步明确公立医院保基本的职能,优化结构布局(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编办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分别负责”的为各部门分别牵头,下同)。
2. 建立科学补偿机制。破除以药补医,公立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其中,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补偿80%,财政补助资金补偿20%,财政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县财政按6∶4的比例承担。落实政府对县级公立医院符合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要求的投入政策。制订县级公立医院贷款或集资购买大型设备的回购办法。落实对中医民族医(含中西医结合)的投入倾斜政策。充分发挥医疗保险补偿作用,医保基金通过购买服务对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予以及时补偿,缩小医保基金政策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的差距(市卫生局、财政局、发改委、人社局、物价局和灵山县、浦北县政府分别负责)。
3. 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贯彻落实《关于我区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和医保支付改革政策》(桂价医[2014]106号),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诊疗项目收入结构、医保支付能力、群众就医负担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提高诊查、护理、手术、床位、妇产类、中医民族医诊疗等项目价格,鼓励医疗机构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收入,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适当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大型医用设备按不含设备折旧的承办制定。价格调整政策要与医保支付政策相衔接(市物价局、人社局、卫生局负责)。
4. 建立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根据自治区人社厅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指导意见,制订我市医疗行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做好医疗行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动态调整工作,指导医院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建立适应医改要求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与医院事业发展、经济增长、行业水平动态调整,强化绩效考评与单位、职工薪酬相互关系,加强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责任。薪酬重点向考核优秀、业绩良好、公益目标完成好的医院和人员倾斜。健全医院内部分配机制。尊重医院的分配自主权,允许医院根据改革精神和本院实际情况,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本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经职代会通过后并在医院内公布实施,公布实施前须将其中的人员经费占医院业务支出的比例、工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报县卫生局批准并送县人社局、财政局备案(市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5. 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指导灵山县、浦北县科学合理确定县级公立医院人员编制。所需的新增编制,应在本县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调剂确有困难的,可核定聘用人员控制数。使用聘用人员控制数人员不办理入编手续,名单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在聘期间与编制内人员在薪酬待遇、职称评定、竞争上岗、科研立项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在制定和完善编制标准和相关管理办法的前提下,逐步实行县级公立医院编制备案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各级医院及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为医务人员合理流动创造条件。县级公立医院按国家确定的通用岗位类别、等级和结构比例,在核定的编制和聘用人员控制数总额内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岗位。医院岗位结构比例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确定(市人社局、卫生局、编办分别负责,市财政局参与)。
6. 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机制。县级公立医院使用的药品,要依托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采取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等办法开展集中招标采购,可根据实际进行不同方式的探索,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和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在药品招标采购中的参与度。逐步规范集中采购药品的剂型、规格和包装。完善鼓励使用基本药物的政策措施,县级公立医院应当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推进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县级公立医院和高值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通过自治区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网上交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国产品种,有效降低高值医用耗材价格,控制医疗成本。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采购数据实行部门和区域共享(市卫生局、人社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负责)。
7. 建立和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管办分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公立医院法人主体地位。合理界定政府和公立医院在人事、资产、财务等方面的责权关系,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制度,试行院长聘任制,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产生。突出院长职业化管理能力,推进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加强院长管理能力培训,探索建立院长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强化任期目标管理,建立院长绩效考核和问责机制。强化内部精细化管理,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探索建立医疗和行政相互分工协作的高效运行管理机制。到2014年底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完善公立医院用药管理、处方审核制度,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合理用药,保障临床用药安全、经济、有效(市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编办负责)。
8. 建立和完善分级诊疗模式。加快制定分级诊疗的标准和办法,综合运用医疗、医保、财政、价格等手段,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就医制度,使一般常见病、慢性病、康复等患者下沉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住院分级诊疗审批制度,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批责任制。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和转诊管理,简化转诊手续,严格控制转诊率和平均住院日,建立医保资金结算联审制度。建立县级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便捷的转诊通道,县级医院为基层转诊的危急重症与疑难病患者提供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便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老年护理、康复等服务能力建设。通过技术合作、人才流动、管理支持等多种方式推动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医院和城市大医院之间分工协作机制。研究完善方便流动人口参保和就医的政策(市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物价局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
贯彻落实《钦州市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钦政办[2013]159号),重点解决基层医改政策落实不平衡、部分药物配送不及时和短缺、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继续加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加快乡镇卫生院周转宿舍建设。
9. 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严格按照2012年版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广西增补的非目录药品执行。政府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鼓励公立医院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属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二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不低于60%,采购金额不低于30%,其他二级及三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及采购金额不低于30%。保留合理的中药饮片价格加成。有序推进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一步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把是否通过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加强基本药物配送和回款管理,行政村卫生室使用的药物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配送,实行信用等级制度,严格落实市场清退制度,保障基层用药需求(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10. 建立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对临床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物,通过招标采取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完善短缺药品储备制度,重点做好传染病预防、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市工信委、卫生局负责)。
11. 进一步改革人事分配制度。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切实做到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全面落实政府财政补偿、专项补助、一般诊疗费、公共卫生经费等保障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和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借鉴并衔接县级医院薪酬制度,认真实施“托低不限高”的绩效工资政策,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量化考核和效果考核,鼓励引入第三方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与医务人员收入挂钩。巩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负债清理化解工作成果(市编办、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12. 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要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建立乡村医生退出和准入机制。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管理,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考核合格后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加快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落实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适时组织对乡村医生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充分发挥基层卫生工作者在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公民健康素养中的积极作用(市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负责)。
13. 加强基层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快推进基层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落实好项目用地,按期开工建设。加快推进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和钦州市中医医院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临床基地建设(市卫生局、财政局、发改委负责)。
(三)扎实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
重点解决筹资机制不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不完善、医疗服务监管尚需加强、支付方式改革有待深化等问题,进一步巩固完善全民医保体系。2014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三项基本医保参保(合)率稳定在97%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40元,达到320元;个人缴费适当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提高到75%以上,进一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适当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待遇水平。重点任务是:
14. 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和完善筹资机制。在自治区的指导下,做好与北部湾经济区医保同城化政策相衔接的准备,积极探索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完善管理服务,确保保障水平不降低。完善政府、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的基本医保筹资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强化个人缴费责任和意识。研究建立稳定可持续、动态调整的筹资机制,在逐步提高整体筹资标准的同时,按照积极稳妥、逐步到位的原则,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占整体筹资的比重(市人社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15. 改革医保支付制度。完善医保付费总额控制,加快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推行和健全按人头、按病种、按床日等为主的复合付费方式,并开展改革评估,建立健全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激励约束机制,制订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过快增长的指导性文件。配合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完善支付制度改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探索将部分高值医用耗材与医疗服务打包收费改革,加强规范指导,充分发挥医保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及过快增长的作用。市级以上医疗机构,重点推进大病保险补偿机制为主的支付方式改革;县级医疗机构,重点推进按床日付费、按病种付费,按疾病诊断相关组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改革;在乡级和城镇社区基层医疗机构,重点推进按人头付费的总额控制和总额预付的住院病人支付方式改革(市人社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16. 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加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力度,加强对承保商业保险机构、医疗机构和医药费用的全过程监管,进一步完善、创新机制,提高保障水平。推进新农合26种重特大疾病保障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衔接。加强城乡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建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操作细则,明确救助适应对象、救助范围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统筹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简化救助对象认定程序,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提高救助标准,住院费用中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其救助比例提高到60%以上。做好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间的衔接,发挥好各项制度的整体合力(市卫生局、人社局、民政局分别负责,市发改委、财政局参与)。
17. 推进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和服务。加快提高基本医保的统筹层次,推进新农合市级统筹试点和新农合城乡居民健康“一卡通”试点,提高统筹质量。规范和加强自治区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建设,加快实现区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以异地长期居住退休人员为重点,积极推进建立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机制。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及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完善医保经办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就医。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试点(市人社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18. 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提供多样化、多层次、规范化的产品和服务,鼓励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化解医疗风险,保障医务人员执业安全。积极开发儿童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以及健康管理、养老等服务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市人社局、卫生局负责)。
(四)积极推动社会办医
贯彻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61号)和《中共钦州市委员会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更大力度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钦发[2014]11号),重点解决社会办医在准入、人才、土地、投融资、服务能力等方面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支持不足的问题。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努力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重点任务是:
19. 放宽准入条件。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制定和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机构时,在符合区域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和床位调控要求及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举办。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市与我市的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的股权比例限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在我市举办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清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取消或合并,减少审批环节,公开审批程序和条件,提高审批效率(市卫生局、发改委、商务局、人社局负责)。
20. 优化社会办医政策环境。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要求,加快落实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等方面同等对待的政策。研究制订在人才培养、土地、税收、价格、产业政策等方面进一步支持社会办医政策,并向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投向医疗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倾斜。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要把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体系加强管理,逐步建立符合卫生行业和医务人员执业特点的管理制度。依法加强行业监管(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物价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金融办负责)。
21. 加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指导意见,研究提出我市推进医师多点执业的实施办法,推动医务人员保障社会化管理,消除阻碍医师有序流动的不合理规定,完善鼓励多点执业的政策措施。允许公立医院医生通过多点执业获取合理报酬(市卫生局、人社局、物价局负责)。
22. 推动公立医院改制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和步骤,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探索选择有条件的医院先行开展试点(市卫生局负责,市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国资委参与)。
(五)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重点解决药品流通领域经营不规范、竞争失序、服务效率不高等问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建立药品流通新秩序。重点任务是:
23. 规范药品流通经营行为。针对药品购销领域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挂靠经营、租借证照、销售假劣药品、商业贿赂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医药代表”非法销售药品行为,有效遏制药品流通领域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实施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分别负责,市工信委、商务局参与)。
24. 提升药品流通服务水平和效率。加快清理和废止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和连锁经营,增强基层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市商务局、发改委、卫生局、人社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5. 改革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健全药品价格信息监测制度,推动建立药品零售价格、采购价格、医保支付标准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药品价格信息采集、分析和披露。完善进口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市物价局、人社局、卫生局负责)。
(六)统筹推进相关改革工作
针对部分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效率不高、信息化建设滞后、医疗卫生行业监管能力不强、考核评价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加大相关领域改革力度,着力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形成推进改革的合力。重点任务是:
26. 完善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制度。继续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35元,细化、优化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健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项目绩效考核和日常管理,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注重服务效果。重点做好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加强妇幼健康目标管理,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加大妇女“两癌”筛查力度,进一步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落实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和重大疾病防治设施建设。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完成自治区下达的任务(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发改委负责)。
27. 加强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推进卫生信息标准建设和加强卫生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加快市卫生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面向基层、偏远地区的远程医疗服务。制订推进远程医疗服务的政策措施。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要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50%的区域信息平台实现全员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三大数据库资源整合,实现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信息资源互联互通。推进公立医院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医院诊疗行为管理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信息系统,扩大远程医疗系统应用,推进远程医疗服务(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委、人口计生委负责)。
28. 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机制。贯彻实施《广西医药卫生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3-2020年)》,深化医学教育改革,探索建立医学人才培养规模和结构与医药事业发展需求有效衔接的调控机制,加大对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力度。在医学人才培养中要充分发挥现有资源的作用,鼓励引导应届毕业医学生从医。以广西青年医学英才培养计划为平台,选拔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巩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成果。研究实施县级公立医院专科特设岗位计划,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积极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加强全科医生培养,继续安排乡镇卫生院在职执业医师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继续实施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研究推行县乡和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和人才流动政策。实施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工程(市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负责)。
29. 加强医疗卫生全行业监管。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均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监管。优化监管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医疗卫生综合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提高综合监督能力,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严格规范诊疗服务行为,纠正诊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收受“红包”、回扣和过度医疗等行为。加快发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等第三方调解机制,完善医疗纠纷处理和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努力构建平等、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制订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过快增长的指导性文件(市卫生局、司法局、物价局、工信委、财政局、人社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0. 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开展“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中期评估和年度医改监测,抓好医改政策落实。按照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试点县的监测、评估和指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研究制订我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的指导性文件(市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发改委负责)。
31. 加强科技和产业支撑。进一步加大医药产品研发的组织推进力度,做好支持基本药物品质提升和基本医疗器械产品国产化工作。加强医疗卫生科技创新成果在基层的集成应用和示范推广。支持开展医改战略性、方向性、支撑性重大政策研究。推动一批量大面广、临床价值高的生物技术药物与疫苗、医疗器械提高产业化水平,扩大市场运用(市科技局、发改委分别负责,市工信委、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参与)。
(七)深入推进广西特色医改工作
进一步增强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加快实施中医药、壮瑶医药振兴计划,探索具有民族特色的中医药壮瑶医药医疗服务模式。同时,针对当前艾滋病高流行态势、地中海贫血高发趋势等问题,实施艾滋病攻坚工程和地中海贫血防治计划,实现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新突破。重点任务是:
32. 着力完善中医药壮瑶医药发展政策和机制。配合推进全区中医药壮瑶医药“名医、名药、名院”(以下简称“三名”)战略工程。建立健全市、县两级中医药壮瑶医药管理体制。研究出台扶持中药材种植养殖业发展的政策。配合自治区开展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十大重点工程“十二五”中期评估。做好中医药壮瑶医药改革试点工作(市卫生局、工信委、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编办、农业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
33. 加强县域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按照《钦州市基层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钦市卫[2013]25号),加强县级中医民族医医院和县医院中医民族医科基本条件和能力建设,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开展成本相对较低、疗效相对较好的中医药壮瑶医药诊疗服务。深入开展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百姓健康推进行动,基本完成基层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各项任务,不断完善县、乡、村中医药壮瑶医药三级服务网络建设(市卫生局负责)。
34. 着力推进中医药民族医药千亿元产业发展。促进中医药壮瑶医药制造业创新发展。加大中药材种植养殖业发展的力度,保障中药材优质种苗有效供应,扎实推进百种中药材种植业。完善中药民族药材市场体系。推动中医药壮瑶医药健康服务业发展,加快养生长寿健康业发展步伐。加大中医药壮瑶医药招商引资力度(市工信委、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旅游局、投资促进局负责)。
35. 深入实施艾滋病攻坚工程。围绕降低新发感染、降低病死率目标,加强县、乡、村三级防治网络规范化建设,完善防控管理体系。推广艾滋病防治“一站式”服务工作经验,为艾滋病患者提供及时、规范、可及的治疗。组织开展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终期评估工作,为下一步防治工作开展提供决策依据(市卫生局负责)。
36. 推进地中海贫血防治计划。组织开展地贫防治计划中期评估,做好地贫基因诊断和产前诊断补助工作,进一步减少重型地贫儿发生,探索优生健康检查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相结合机制,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继续加强出生缺陷干预,实施母婴健康“一免二补”幸福工程(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县区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共同做好医改各项任务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医改中重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完善政策措施,做好顶层设计。及时评估和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对成熟的改革举措要总结提炼、适时制订相应的制度。加强医改宣传,做好舆情监测,引导群众合理预期,回应社会关注。
(二)强化责任制
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医改工作的重要意义,继续把深化医改作为关心群众、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实施“十二五”医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医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医改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亲自抓。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的要求,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切实将各项医改政策贯彻执行到位,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落实政府投入
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要及时将各级财政医改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强化考核制
进一步强化落实医改绩效考核机制,加强对各县区医改实施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以年度医改主要工作为重点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定期督导机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