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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筑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5-18

发文字号

宁人社[2016]7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7-01

颁发部门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江苏省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关于调整建筑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宁人社[2016]77号

2016年5月18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宁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提高建筑业农民工(以下简称农民工)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现就调整我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降低缴费费率
  1、将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工程总造价的3.0‰或者工程总造价中人工成本的2%统一调整为按工程总造价的2.5‰计缴。
  2、不再提取大病医疗互助保险费。

  二、提高保障水平
  1、提高门诊待遇。将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支付限额由800元调整到1500元;在社区医疗机构首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80%提高到85%。
  门诊大病病种调整为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
  2、提高住院待遇。农民工在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80%、90%、95%分别提高到90%、95%、97%。
  3、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超过18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由80%提高到95%,先从以前提取的大病医疗互助保险费结余中列支,结余用完后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4、参加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参照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当年征缴基金中划拨资金。具体待遇按照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规定享受。

  三、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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