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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1-22

发文字号

沪卫医政[2013]01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1-22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卫医政[2013]011号

2013年1月22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院)、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2012年4月,我局下发了《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沪卫医政[2012]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对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申请执业注册的学员,其《医师执业证书》“备注”页中“规范化培训信息”培训时间填写规定:“培训开始时间统一从当年的7月1日起,结束时间统一为结业当年的6月30日止”。因在实际过程中,部分学员的培训开始和结束时间有延迟情况,按照45号文规定,其规培期间执业活动的起止日期与执业证书填写的起止日期不一致,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经研究决定,对45号文修订如下:

  《医师执业证书》“备注”页中“规范化培训信息”填写的培训时间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实际培训开始和结束时间一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申请执业注册的学员,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院)须在提交的《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执业机构意见”栏填写学员“规范化培训信息”,样式为“2×××年×月×日至2×××年×月×日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进行培训”,同时加盖培训基地(医院)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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