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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关于瑞马唑仑海关商品编号的公告(2020年第39号)

发布日期

2020-03-19

发文字号

2020年第39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日前,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公告,将瑞马唑仑(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单方制剂和异构体,下同)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公布瑞马唑仑的海关商品编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瑞马唑仑海关商品编号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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