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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护士执业注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5-05-04

发文字号

闽卫医政函[2015]17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5-04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护士执业注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批复

闽卫医政函[2015]175号

2015年5月4日

厦门市卫生计生委:

  《关于护士执业注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请示》(厦卫政法[2015]1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护理、助产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中,实习单位和毕业学校盖章按申请表格的填报要求执行。

  二、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证制证时,首次注册页由补证机关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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