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支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015-10-26
宁人社[2015]131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南京市
现行有效
2015-10-31
市物价局、江苏省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支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宁人社[2015]131号
2015年10月26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浦口区社保中心:
现将市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支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支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协同推进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更好地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作用,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建设现代医疗卫生体系的意见》(宁委发[2015]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具体如下:
一、合理确定公立医院价格改革后的医保支付标准。为实现医保支付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有效衔接,对列入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实施范围的定点医院,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明确下列项目的支付标准:
(一)统一门诊诊察费医保支付标准。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三级、二级定点公立医院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收取的急诊诊察费和西医诊察费,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分别为9元/次、8元/次,中医辨证论治费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分别为12元/次、10元/次,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二)统一方便门诊费医保支付标准。在三级、二级定点公立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收取的方便门诊费,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理50%。
(三)统一住院床位费医保支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按40元/床日标准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上述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上述标准的,在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理。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参照执行。工伤保险门诊诊察费基金支付上限为38元/次,超出部分个人自理。
二、支持分级诊疗制度和双向转诊机制建设。配合构建分级诊疗体系,将医保支付政策向基层社区医疗机构倾斜,进一步完善医保差别化支付政策。
(一)拉开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间的门诊统筹待遇差距。对于参加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0%、75%、60%;在非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0%、65%、50%,其中,在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按规定先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未按规定转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累积计算双向转诊住院费用起付标准。参保人员从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取消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上转时起付标准累积计算。
(三)扩大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差距。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由900元调整为1000元。
三、支持家庭医生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与签约服务相关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相关费用分担机制和服务考核机制,促进签约服务对象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一)减免签约服务参保人员一般诊疗费。已签约家庭医生的参保人员在我市所有医保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就诊,免收一般诊疗费。
(二)提高家庭病床医保支付待遇。参保人员在签约家庭医生处开设家庭病床,取消家庭病床起付标准;降低家庭病床的个人负担,个人自付比例参照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规定执行;提高家庭病床的医保基金支付上限,由每季度1500元提高至每月1350元。
(三)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分担机制。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个人分担,具体标准和签约服务内容由卫生部门会同物价、财政、人社等部门共同确定。
(四)建立家庭医生服务考核机制。建立以签约服务质量、首诊转诊率、医药费用控制、重要健康指标改善、签约对象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家庭医生服务考核体系,考核结果定期公布,与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挂钩。具体考核办法由卫生会同财政、人社等部门制定并考核。
四、浦口、江宁、六合、溧水、高淳区按照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5年10月31日零时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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