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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召开全省开展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动员视频会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02

发文字号

粤价函[2011]30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02

颁发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正文内容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召开全省开展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动员视频会议的通知

粤价函[2011]303号

2011年4月2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统计局,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医疗机构,部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开展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01号)精神,全面部署我省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各项工作,定于2011年4月7日下午召开全省开展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动员视频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11年4月7日14:30至16:00时。

  二、参会人员。
  (一)省主会场。省物价局和省直有关部门有关领导,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医疗机构及部分药品生产、批发、大型连锁零售企业代表。
  (二)各市分会场。市物价局和市直有关单位负责人,市、县(市、区)价格检查机构全体同志,国家发展改革委责成我省实施重点检查的市属医疗机构及军队、省属驻当地医疗机构代表。

  三、会议地点。
  省主会场设在我局四楼大会议室(广州市应元路5号),各地市物价局设分会场。

  四、会议议程。
  (一)省物价局党组成员、巡视员林林同志作动员讲话并部署全省检查工作。
  (二)相关部门领导发言。
  (三)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检查业务培训(各级价格检查机构人员参加)。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参照省主会场参会单位安排,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及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参加会议。
  (二)请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认真做好本地会场的组织安排和通信的保障工作。
  (三)参会人员请于14:15时前进场完毕,并遵守会场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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