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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再次确认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设置诊所相关依据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3-12-16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13]28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12-16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再次确认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设置诊所相关依据的批复

浙卫发[2013]281号

2013年12月16日

温州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再次提请确认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设置诊所相关依据适用的请示》(温卫法[2013]3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已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诊所并个体行医满5年,符合《浙江省部分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医师资格认定方案》中认定条件的人员,在2008年认定前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可以直 接申请继续个体行医。

  请温州市卫生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当地卫生行政规划依法进行设置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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