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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大兴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核程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11-0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11-01

颁发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大兴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大兴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核程序的通知

2005年11月1日

  根据《北京市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京药监发[2005]32号)、《北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京药监发[2005]34号)的有关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复核程序在各分局施行。

  市药品监督局已就京药监备-12(保)的程序内容进行了修改,修改前的程序执行到2005年10月31日。自2005年11月1日起,市药品监督局各分局受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核的申请,市局受理办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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