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3-02-26
深市监规[2013]4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广东省
现行有效
2013-02-26
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市监规[2013]4号
2013年2月26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促进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公众知情权和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促进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公众知情权和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我市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持《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除外。
第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遵循“依法行政、全面覆盖、公开透明、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鼓励进步”的原则。
第二章 等级评定
第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实行等级管理。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等级划分为三个级别:
(一) A级(代表食品安全状况优秀);
(二) B级(代表食品安全状况良好);
(三) C级(代表食品安全状况一般)。
第六条 等级评定由属地监管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或监管所,下同)依照《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检查表》(以下简称《量化检查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项目主要包括:许可管理、人员卫生、场所环境、设施设备、采购贮存、食品添加剂、加工制作、专间管理、餐具消毒、食品留样和检验运输等。
依据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实际情况,量化检查表中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第七条 评定为B级或C级的,属地监管单位应当当场作出结论,并发放相应级别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以下简称公示牌)。市市场监管局及各分局负责抽查审核。
第八条 A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首次评定程序如下: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向属地监管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或监管所,下同)提交《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A级申报表》;
跨区设置的连锁餐饮企业、集中配送餐单位、中央厨房申请A级的,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
(二)属地监管单位在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交申请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初步评定,拟评为A级的,逐级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审核;
(三)市市场监管局组织评审组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准予授予A级;
(四)市市场监管局将评定结果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B级、C级晋升到A级的评定程序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九条 属地监管单位应向餐饮服务提供者送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检查结果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餐饮服务提供者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属地监管单位递交书面复核申请,监管单位应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复核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监管单位反映或投诉,由上一级监管单位组织评审组作出最终裁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量化评级:
(一)自《餐饮服务许可证》颁布之日起不满三个月的;
(二)发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在事故发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的;
(三)存在使用非食用物质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以内的;
(四)检查项目的不合格项数超过一定数量,依据《量化检查表》规定的标准,不予量化评级的。
新办《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监管单位应在其取得许可证期满六个月内进行首次量化评级。
第三章 等级公开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局以及属地监管单位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我市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级信息,方便消费者查询。
属地监管单位应当及时更新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等级A级、B级、C级,分别用“大笑”、“微笑”、“平脸”卡通形象表示。
新办《餐饮服务许可证》不满三个月的,公示牌上标明“待评定”字样。有第十条第(二)、(三)、(四)项情形之一,应按要求限期整改的,公示牌上标明“整改中”字样。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大厅、门口等其他醒目位置摆放公示牌,使消费者及时了解食品安全等级。
第十三条 属地监管单位在日常检查中进行了量化等级升级或降级,应发放相应级别的公示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及时予以更换并按要求公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等级管理遵循“动态管理”原则,属地监管单位应当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状况适时进行检查,根据其食品安全水平的变化调整其食品安全等级。
食品安全等级评定为较低等级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向属地监管单位申请量化提级,属地监管单位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检查评定。升级程序参照本规定第八条执行。
B级降到C级由属地监管单位现场检查后确定。从A级降级的,属地监管单位应于五个工作日内报市市场监管局审核。
各监管单位结合本辖区实际工作需要,每年度开展量化检查评定的次数不限。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员等负责人员应陪同进行食品安全量化检查,并熟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检查的内容及要求;
(二)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示其量化等级检查结果,在餐饮服务提供者大厅、门口等醒目位置设置市市场监管局统一发放的公示牌;
(三)对监管人员在量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依法接受惩处;
(四)不得有买卖量化等级及其标识、故意提供虚假量化检查资料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属地监管单位对不按要求张贴、摆放或擅自篡改、毁坏、遮盖、租借、伪造公示牌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责令其改正,并在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布并进行重点监督。
第十七条 属地监管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等级、社会影响力、供应品种等食品安全风险因素综合确定对各类餐饮服务提供者具体的监督检查频次。但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应符合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要求。对集体配送餐单位、中央厨房参照Ⅰ类风险餐饮服务提供者,原则上六个月内至少检查一次。
重大活动经常接待单位、集体配送餐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供餐人数500人以上机关企事业食堂、特大型餐饮单位以及旅游景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被评定为C级的,应按要求限期整改,并列入重点跟踪检查对象,对逾期未整改的,应当给予公示或通报,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延期、变更等新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以及本规定出台前已经进行量化评级的,应按照本规定重新进行量化等级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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