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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增设长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9-03

发文字号

药监综药注〔2021〕78号

信息分类

法律行政法规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药品检验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长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长春空港口岸(长春龙嘉国际机场关区代码为1511)进口。

  二、增加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始履行《办法》规定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三、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办理药品进口备案时使用“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印章式样见附件。

  四、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建立药品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的工作关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开始承担长春空港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附件: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式样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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