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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9-1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9-11

颁发部门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

2009年9月11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相关企业: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2009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39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制定的《浙江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浙食药监械[2006]114号)中的有关规定,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手术防粘连类医疗器械及血液透析装置已列入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即日起由省级重点监控产品调整为国家级重点监控产品。

  二、动物源医疗器械已单独列为国家重点监控医疗器械目录,涉及我省相关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单详见附件2。

  三、各市局对辖区内新增加的重点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管。对已进行日常监管但未涵盖新增加重点监控产品的企业,需重新进行系统检查;对已涵盖新增加重点监控产品的企业,检查中发现较大问题的要加强跟踪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录入监管系统。

  附件:

  1、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2009年版)的通知

  2、新增的国家重点监管产品及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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