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说明书存在的问题及撰写的一点个人体会
200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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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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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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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E电子刊物
药品说明书,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印制并提供的,包含药理学、毒理学、药效学、医学等药品安全性、有效性重要科学数据和结论的,用以指导临床正确使用药品的技术性资料。同时,药品说明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申报的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核准。
由于药品是一种用于预防和治疗疾病特殊商品,而药品说明书是指导临床用药的法定性文件,因此,世界各国均把它置于法规的管理下,对其内容也有严格的要求与规定。我国对药品说明书也有相应的要求和规定。并陆续出台了相关的撰写要求,如,1998年出台的GMP对药品说明书的规范提出了基本的要求。2000年10月出台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局23令);2001年6月出台《关于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2001年关于印发《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的通知;2001关于下发“中药说明书【主要成份】项排序内容”的通知及“中药使用说明书【主要成份】项书写的技术要求”;2002年1月“关于做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补充通知”根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对原来有关说明书中要求的与《药品管理法》不一致的情况做了修订说明,以上管理规定主要是是对书写体例及文字表述的规范要求。2003年7月31日注册司出台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进一步指导和规范说明书的起草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由药品审评中心组织起草的《中药、天然药物使用说明书起草指导原则》近期有望出台。
一、 目前中成药说明书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中成药的说明书尚存在较多的问题,其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不全面,缺少必要的内容。这方面中药比化学药物更突出,比如“药理毒理”,“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等项往往缺如。
2.不能全面反映药物研究的实际状况。现在的中成药的说明书不能全面反映药物上市前已经进行过的药物研究的结果和结论,以及形成结果的方法等条件,更不能反映未进行但对临床用药有一定指导意义的相关内容的说明,因此没有形成鼓励药品研发者的主动研究的机制。
3.淡化不良反应甚至误导用药者。如在“成份”项不列入毒性药味,“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等项缺如,使人们产生中成药没有任何毒副作用,可以放心地吃,大量地吃的错觉。殊不知,“是药三分毒”,任何药品不可能没有一点副作用或不良反应。有的生产企业或是因为药物研发时未掌握药品足够的不良反应的证据,或是对报道的有关不良反应不重视,未及时修改药品说明书,或是出于与同类药品竞争的心理,或是为了迎合大众的心理,往往报喜不报忧,轻描淡述一笔带过,如“无明显不良反应”“未观察到不良反应”。还有药品说明书上标有“无任何副作用或不良反应”,这是夸大其辞和不负责任的误导行为。即使具备“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两项的说明书,对其内容的描述大多过于简单,如有的仅有“可能会出现皮疹”等字样,多未提供发生频率、严重程度、处理办法等内容。
4.不重视药物的用量。现在的中成药的用量表述过于简单,基本上是一个剂量,也有的剂量范围太大,如同一类品种剂量相差10倍以上,也无剂量调整的条件和依据。缺少儿童用药的具体内容,往往为“小儿酌减”,究其主要原因是药物的临床研究缺少量效关系的研究,同时想当然认为中药安全无副作用有关。
5.功能主治表述存在的问题。如有的功能表述与实际组方不一致,有的功能表述缺少中医证候限定,或者缺少相关的症状表述,或者应用的医学书术语不规范等。影响了药物的临床推广使用。
6.缺少及时修订。近年来中成药,尤其是中药注射液的不良反应的报道逐年增多,但中成药的说明书,并未作相应的补充和完善,对指导中药的临床合理应用不利。
二.中药说明书撰写的一点体会
说明书的撰写和审核是药品技术审评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由于目前申报的药物有仿制药物、增加规格药物、新的中药制剂和改剂型药物,现就个人在中药说明书的撰写和审核中容易出现问题的方面总结如下:
1. 规范化要求
说明的书写格式应该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局23令)和《关于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等规范的要求来撰写。注意各项的排列顺序、格式、字体和项目等,不要缺项、顺序不要颠倒。
2 【成份或主要成份】的撰写
该项内容系指处方所含的药味、有效部位或有效成份。所用药味或成份的名称应与制剂质量标准中[处方]项下的规范名称一致。如果处方中的药味超过13味,可以仅列出主要的13味药,后面用等xx味,该标题写为【主要成份】;如果处方药物不超过13味,则应该列出全部药味,该标题写为【成 份】。
关于处方药味的排序,中药复方制剂药味的排列顺序要符合中医君臣佐使的组方原则,要与功能主治相符。中西复方制剂应列出方中所有的西药,药味排序先中后西。对于现行国家标准已收载的品种,如果是已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处方排序的制剂或其改剂型,按国家公布的排序执行。
申请非处方药的,应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非处方药说明书该项内容,除了要求列出全方外,还需要列出方中的辅料。具体要求应该按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该药非处方药明书的该项内容执行。
3.【功能主治】的撰写
功能的表述应该用中医术语来表述,适应症前一般应该写明“用于”、“主治”等词语。作为中药制剂,其主治中一般应该有相应的中医证候或中医病机的表述或限定。并注意中医病名、西医病名、中医证候、中西医临床症状和体征的应用规范的中西医术语表述,注意根据临床研究的具体情况限定适用疾病的病情、疾病分期等。
如为已经上市药物的仿制申请或工艺无质的改变的改剂型品种,其功能主治应该与原标准一致。
申请非处方药者,应根据沂称芬┢芳喽焦芾砭止嫉母靡┓谴Ψ揭┟魇榈母孟钅谌葜葱校荒苷粘曜嫉墓δ苤髦危蛄秸哂惺辈灰恢隆?/FONT>
4.【用法用量】的撰写
用法用量应该尽量详细,特别是外用药物、某些妇科用药、注射剂等特殊给药途径者,需要说明的是给药途径、给药方式和给药前的药物处理方法等。
如为已经上市药物的仿制申请或工艺无质的改变的改剂型品种,用法用量应该与原标准一致。
5.【规 格】的撰写
该项应该根据药物的制剂规格的不同列出,注意一般一个规格一个说明书,容易混淆的多规格品种如有必要,应该列出其相应的含量,同时应该特别注意不同规格对应该的临床应用剂量的一致性。注意一般糖衣片应用除去糖衣后的基片重量来表示,而薄膜衣片则用片重表示。
6.【有 效 期】的撰写
该项要求根据药学稳定性试验的结果来确定,并注意是否为暂定。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以上说明书撰写的原则是根据当前在说明书撰写中容易出现问题的情况的撰写要求,非处方药还需要根据其要求加入OTC的标示和“请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如有问题可与生产企业直接联系”等提示语。
由于《中药、天然药物使用说明书起草指导原则》近期有望出台。出台后需要根据其相关的规定,调整其撰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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