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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抚远县人民医院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1-06-03

发文字号

黑卫监督函[2011]21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03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抚远县人民医院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的批复

黑卫监督函[2011]216号

2011年6月3日

抚远县人民医院:

  你单位提交的《黑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书》等材料收悉,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审批工作的通知》(黑卫监督发[2009]536号)等法律、法规,经专家现场考核评估,省卫生厅审核,认定佳木斯市抚远县人民医院具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相关条件。同意你单位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具体项目见附件)

  特此批复。

  附件:抚远县人民医院职业健康检查项目

  1、游离二氧化硅粉尘(结晶型二氧化硅粉尘);2、煤尘(包括煤矽尘);3、石棉粉尘;4、噪声;5、高温;6、紫外辐射(紫外线);7、电工作业;8、高处作业;9、压力容器作业;10、结核病防治工作;11、肝炎病防治工作;12、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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