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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重申终止妊娠药品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2-1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12-16

颁发部门

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重申终止妊娠药品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3年12月16日

各药品经营企业:

  根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近期工作部署,现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的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药品批发企业不得将用于终止妊娠的药品销售给无相应诊疗范围的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

  二、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用于终止妊娠的药品,违反要求的,按药品管理法第79条查处;

  三、具有互联网药品交易资格的网上药店不得销售用于终止妊娠的药品,违反要求的,取消互联网药品服务资格,吊销《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

  四、药品零售企业和具有互联网药品交易资格的网上药店只能销售有OTC标识的仅用于紧急避孕药品。

  请各药品零售企业加强合理用药宣传,引导正确消费。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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