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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成立北京市医疗管理数据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2-05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2-05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成立北京市医疗管理数据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的通知

2018年12月5日

市卫生计生委信息中心,各区卫生计生委,各三级医院:

  为推进信息化、大数据、智能化管理方式在在医疗管理中的应用,加强医疗管理数据质控管理和数据统计分析,推进医疗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等有关规定和本市工作实际,我委决定成立北京市医疗管理数据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质控中心设立
  根据本市设立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我委决定由北京市卫生计生委信息中心作为北京市医疗管理数据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承担质控中心的有关工作职责。

  二、质控中心工作职责
  北京市医疗管理数据质控中心主要承担以下专业工作职责:
  (一)按照统计制度和医疗管理工作需要进行医疗管理数据(包括门急诊、病案首页等)的收集、统计;
  (二)根据医疗管理工作需要,对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定期形成分析评价报告;
  (三)进行医疗管理数据质量控制,开展督导检查和培训;
  (四)协助提出通过信息化和数据分析进行医疗管理评价、监测的指标、方法,并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评价和数据监测;
  (五)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医疗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医疗机构数据传输的专业建议,制定数据传输规则和工作规则并协助实施。
  (六)市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任期四年。任期期间,市卫生健康委将采取专家评议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督导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质控中心工作逐年进行评议,经评议合格可连任。质控经费由市卫生健康委拨付到主任委员单位并进行审计考核。
  (二)质控中心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质控工作,配置能满足质控管理需要的必要的工作场地和设备;应组建专家委员会,建立本专业质量管理体系;
  (三)质控中心如在任期内未能履行职责,考核不合格的,经专家评议认定、市卫生健康委批准,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将被除名并摘牌,在限期内退回全部专项经费,并由市卫生健康委进行公示。
  (四)各区卫生计生委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主动接受质控中心的业务指导、积极支持质控中心开展工作。

  请各区卫生计生委将本通知转发至由本区登记的三级医院和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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