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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关于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开展自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5-1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5-11

颁发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关于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开展自查的通知

2009年5月11日

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

  为贯彻全国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北京市2009年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非申报成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总体要求,药品监督朝阳分局要求辖区内所有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开展自查。

  同时为贯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电[2009]5号)精神。结合我区化妆品生产经营实际,药品监督朝阳分局要求辖区内所有化妆品经营单位开展自查。

  请各单位根据经营范围认真填写《保健食品经营单位自查表》、《化妆品经营单位自查表》并加盖公章,于2009年5月25日之前寄至我分局保化科。

  未按照要求开展自查的企业,我分局将重点进行监督检查。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1号药品监督朝阳分局保化科;邮编:100024;联系人:孙晓芳、王华东;联系电话:65776113;传真:6574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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