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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实行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4-10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深圳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4-10

颁发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实行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2017年4月10日

市酒类行业协会,各酒类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商务部令2016年第4号,《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被废止。为减轻企业负担,并结合我市实际,经我局研究决定,即日起酒类生产经营单位停止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

  根据新修订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请酒类生产经营单位按相关规定做好索证索票,加入广东省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各相关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督促酒类生产经营会员单位做好索证索票工作。咨询查询电话:食品流通处:83070261;市酒类行业协会:83077602。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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