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客服电话

400-9696-311
医药数据查询

兰州市卫生局关于组织对《兰州市爱国卫生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4-09-02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兰州市

时效性

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甘肃省兰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兰州市卫生局关于组织对《兰州市爱国卫生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4年9月2日

市爱卫会各成员单位:

  《兰州市爱国卫生条例(草案)》已通过市人大一审,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增加立法的透明度,市人大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请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工作,认真组织相关方面人员讨论,并将意见和建议整理归纳后于10月10日前反馈至市爱卫办或市人大法工委。

  市爱卫办联系电话:8462656
  邮 箱:597135018@qq.com
  市人大法工委联系电话:8459452
  邮 箱:lzrdfgw@163.com

  (《兰州市爱国卫生条例(草案)》请从兰州市人大网站公告通知栏https//fbyaa01edeb3a7e64e78b479a316fdd84a47hqcwqfu00q5q96bbn.fizh.ncu.cwkeji.cn:8080/或兰州市卫生局通知公告栏https//fbyaf514a76de5334764a15faf63ac9070aehqcwqfu00q5q96bbn.fizh.ncu.cwkeji.cn:8080/下载)

  兰州市爱国卫生条例(草案)(草案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广泛动员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提高全民健康素养,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强化公共卫生意识,预防和控制疾病,减少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卫生,倡导文明卫生习惯,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环境整治、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工作。

  第三条【工作原则】本市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表彰奖励】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爱卫活动月】每年四月为本市爱国卫生活动月,应当集中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七条【爱卫工作组织】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本级人民政府统筹爱国卫生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八条【成员单位和工作机制】市、县(区)爱卫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卫生、财政、公安、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城管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文化、体育、环境保护、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相关成员单位组成。
  市、县(区)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工作职责】市、县(区)爱卫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制定、实施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动员、指导、协调爱国卫生工作;
  (四)开展爱国卫生监督、考核工作;
  (五)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
  (六)畅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平台,核实、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七)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日常工作机构】市、县(区)爱卫会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承担同级爱卫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工作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爱国卫生工作需要,为爱卫办配备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市、县(区)爱卫办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聘任专(兼)职爱国卫生监督员,宣传爱国卫生知识,指导有关单位、村(居)民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组织或指定人员,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单位责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责任人,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卫生设施,保证环境卫生达到规定标准。

  第三章 环境整治与改水改厕

  第十三条【环境整治】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完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立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治理活动。

  第十四条【整治措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和落实环境卫生属地化管理、“网格化”管理、“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等制度措施,组织开展周末卫生大扫除、黄河风情线景观打造、“全民洗城”等活动,提高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和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涉水措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供水设施维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采取城市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农村生活饮用水工程建设等措施,保障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

  第十六条【农村水质标准要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管体系;农村集中式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垃圾处置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不落地密闭式转运和无害化处理。
  农村生活垃圾应当采用资源化利用等源头减量措施,推进社保洁、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区)处理的机制,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

  第十八条【农村改厕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农村改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改厕目标和要求,明确部门职责,落实政策措施,统筹安排项目,推进农村改厕工作。
  农村卫生户厕改造应当符合《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技术规范》。

  第十九条【设施规划要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公厕、生活垃圾收集和中转等卫生基础设施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应当符合相关规划。

  第四章 社会参与和卫生创建

  第二十条【社会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维护社会卫生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共卫生规范,培养文明健康的公共卫生习惯,积极参与爱国卫生和卫生创建活动。

  第二十一条【机关单位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爱国卫生工作相关标准,搞好本单位的环境卫生。

  第二十二条【群团组织责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通过相关群团组织活动,开展职工、青少年、妇女等有效参与的爱国卫生活动。

  第二十三条【个人责任】村(居)民个人应当自觉参加本单位、辖区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的爱国卫生活动,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爱护公共卫生设施,养成文明行为和健康生活方式。

  第二十四条【卫生创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动员广大市民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活动,有效发挥公共政策引导和健康教育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支持卫生城市创建、健康城市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卫生创建命名】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卫生创建规划和计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对达到标准要求的卫生乡镇(街道)、卫生村(社区)、卫生小区、卫生单位,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健康城市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和推进健康城市、健康镇村、健康社区、健康单位、健康家庭建设工作,不断完善健康服务,培育健康生活方式,构建健康社会。

  第五章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第二十七条【健教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健康教育与促进工作纳入本级目标管理责任内容,优化卫生资源配置,调整卫生经费投入结构,建立政府投入与多方筹集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二十八条【工作网络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规划,加强健康教育专业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网络。

  第二十九条【健教硬件建设】公共场所应当通过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电子显示装置,建设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健康场馆等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宣传,促进全民健身活动,提升城乡居民健康素养。

  第三十条【媒体责任】新闻媒体应当设置健康教育专栏,刊播健康公益广告,开展健康知识宣传与教育。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新闻媒体应当正确开展健康防病舆论引导和做好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第三十一条【教育医疗机构责任】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传染病、慢性病、病态成瘾行为等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城乡居民戒烟限酒、适量运动、合理膳食等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

  第三十二条【控烟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有关规定,有效控制吸烟,减少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提升城市文明水平。

  第六章 病媒生物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三条【病媒防控责任】市、县(区)爱卫会应当根据病媒生物消长、密度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全社会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辖区单位,按照市、县(区)爱卫办的工作要求,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和孳生场所治理活动。

  第三十四条【防控责任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
  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应当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病媒生物孳生场所,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发生,控制病媒生物密度。
  宾馆、饭店、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超市等单位病媒生物防控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将其负责的区域或者场所的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规定。

  第三十五条【药械使用规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当采用科学方法,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防制病媒生物药剂,降低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的影响。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假冒伪劣的药剂和器械。
  销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药剂和器械,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具有国家批准的药剂批号和质量合格证明,附具安全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三十六条【病媒密度监测】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并向同级爱卫会报告监测结果,协助同级爱卫办开展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

  第三十七条【备案和人员要求】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机构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七日内,向所在地爱卫办备案。爱卫办可以对具备条件登记成立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目录进行公示,以方便需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选择。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八条【工作制度】市、县(区)爱卫会应当建立委员会会议、工作报告、重大事项协调、督查考核和社会监督等制度,加强爱国卫生监督考核工作。

  第三十九条【监督考核方式】市、县(区)爱卫办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监督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
  爱国卫生工作监督考核采取专业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十条【社会监督】爱国卫生工作实行行政部门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均有监督和举报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监督考核结果运用】市、县(区)爱卫办应当根据爱国卫生工作监督考核结果,确定卫生创建、健康单位建设的命名和动态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整改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爱卫办组织的爱国卫生监督考核工作,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四十三条【考核奖励和问责】市、县(区)爱卫办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爱国卫生工作监督考核结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规定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表彰奖励或者追究责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综合条款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参加环境整治、卫生创建、健康教育促进等爱国卫生工作且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单位,由市、县(区)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针对病媒防控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未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病媒生物孳生地的;
  (二)宾馆、饭店、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超市等单位病媒生物防控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其负责的区域或者场所的病媒生物密度超出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机构未按规定向所在地爱卫办备案的;
  (四)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聘用不合格的人员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作业的。

  第四十六条【兜底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针对工作人员处罚】市、县(区)爱卫会、爱卫会成员单位和爱卫办工作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名词解释】本条例中的有关爱国卫生工作和社会管理创新专业术语的含义:
  卫生城市: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按照《省级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进行创建,由省或全国爱卫会组织评审并命名的城市。
  健康教育:是指通过开展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的社会教育活动,促使人们自觉地采纳有益于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消除或减轻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预防疾病,促进健康,提高生活质量。
  健康城市:是指从城市规划、建设到管理各个方面都以人的健康为中心,保障广大市民健康生活和工作,成为人类社会发展所必需的健康人群、健康环境和健康社会有机结合的发展整体。
  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由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蚊、蝇、蟑螂、鼠以及其他致病生物。
  网格化管理:是指依托统一的城市管理以及数字化的平台,将城市管理辖区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成为单元网格。通过加强对单元网格的部件和事件巡查,加强政府对城市的管理能力和处理速度,建立一种监督和处置互相分离的社会管理形式。
  全民洗城:是指按照《兰州市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控实施方案》规定,遇到沙尘天气,在其结束后第二日在市区开展“全民洗城”活动,全面彻底清洗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等设施,动员街道、社区对辖区内的楼宇进行立面清洗和楼顶保洁,对城区道路绿化带、树木及南北两山绿化区域实施冲洗降尘作业,减少植被积尘,适时开启喷灌设备冲洗两山植被积尘(零摄氏度以下低温天气除外)。

  第四十九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ND>
政策法规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摩熵医药企业版
50亿+条医药数据随时查
7天免费试用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