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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采集社会零售药店基本药物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24

发文字号

浙价医[2011]22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24

颁发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正文内容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采集社会零售药店基本药物零售价格的通知

浙价医[2011]221号

2011年6月24日

各市及有关县(市、区)物价局:

  为配合2011年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省增补150种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价格监测的通知》(浙价医[2010]294号)要求,决定对社会零售药店监测点开展基本药物零售价格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采集的基本药物零售价格是社会零售药店截止2011年5月31日之前持续供应、非促销期的零售价格。社会零售药店基本药物零售价格采集目录(具体详见附件,请登录我局网站医药价格政策公示下载,地址https//fbyafb91813896d94395a6a08acdde94315e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

  二、11个市和11个监测定点县(余杭、宁海、苍南、德清、嘉善、新昌、东阳、龙游、定海、天台、缙云)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做好对社会零售药店基本药物零售价格的采集工作。设区市选定3家,11个县(市、区)选定2家社会零售药店为本次价格采集点。采集的价格信息数据于7月4前,以统一电子表格形式上报省物价局(监测预警分局),联系人:蒯玲、何雷凡,联系电话:0571-87052913、0571-85170727,电子邮箱:kuail@zjpi.gov.cnhlf317@163.com

  附件:社会零售药店基本药物零售价格采集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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