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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关于转发加强尼美舒利口服制剂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03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03

颁发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关于转发加强尼美舒利口服制剂使用管理的通知

2011年6月3日

各医疗机构:

  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控制药品使用风险,近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尼美舒利口服制剂使用管理的通知》(京药监注[2011]27号)。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下列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辖区内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文件要求,按说明书规定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使用,禁止12岁以下儿童使用;同时各医疗机构应加强该类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按程序规定上报不良反应监测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加强尼美舒利口服制剂使用管理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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