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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75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8-07-30

发文字号

医保函[2018]8号

信息分类

/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7-30

颁发部门

国家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751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18]8号

2018年7月30日

孙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不孕不育的诊治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畴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制定了《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采用排除法确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对于由定点医疗机构临床治疗提供的、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与治疗密切相关且符合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等原则的,没有排除在支付范围以外,其中将“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列为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考虑是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尽管经济快速增长但整体水平仍然不高,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较低,2017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筹资仅有600元左右,基金承受能力有限,还没有能力把临床使用的所有医疗服务项目囊括下来,因此那些非治疗必需、过于昂贵的医疗项目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下一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将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适时组织专家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办法,逐步扩大保障范围,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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