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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广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有关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9-24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深圳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9-24

颁发部门

市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广东省深圳市教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广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有关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年9月24日

各区教育局、卫生局、财政局、价格主管部门,各新区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学校:

  现将省教育厅、卫生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有关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体[2009]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健康体检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必须遵照《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医师法》等法规进行体检活动。
  (二)新生入学须建立健康档案。
  (三)在校中小学生每年进行一次常规健康体检。
  (四)在校学生健康体检场所可以设置在医疗机构内或学校内。设置在学校内的体检场地,要满足健康体检对检查环境的要求。
  (五)统一健康体检技术标准。
  (六)统一使用广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数据上报系统进行数据的录入。

  二、体检项目及费用标准
  我市统一执行《广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项目及费用标准一览表》(见下表)规定的体检项目及标准,各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选检项目进行适当选择,但不得将X线胸部检查列入常规检查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违反者要依法追究责任。

  广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项目及费用标准一览表

    检查科目   序号   检查项目   费用标准(元)   备 注
  必  检  项  目   询 问   1   病史   免费  
  内科常规   2   心   5.00  
  3   肺  
  4   肝  
  5   脾  
  眼 科   6   视力  
  7   沙眼  
  8   结膜炎  
  9   色觉   小学入学新生必检
  外 科   10   头部  
  11   颈部  
  12   胸部  
  13   脊柱  
  14   四肢  
  15   皮肤  
  16   淋巴结  
  17   男性外生殖器   小学入学新生必检
  耳鼻喉科   18   耳  
  19   鼻  
  20   扁桃体  
  形体机能   21   身高  
  22   体重  
  23   血压  
  口腔科   24   牙齿   2.00   含一次性检查器具
  25   牙周
  检 验   26   ABO红细胞定型   6.00   小学入学新生必检
  27   结核菌素试验   6.00   小学、初中入学新生必检
  28   肝功能检测(谷丙转氨酶、胆红素)   10.00  
    29   建立并管理学生健康档案   2.00  
  选检项目     30   血常规检查   5.00   血红蛋白,红细胞、白细胞、血小板计数
  31   蛔虫卵检测   2.00  
  32   肺活量检测   1.00   含一次性吹嘴


  说明:必检项目费用标准总计:小学入学新生31元,初中入学新生25元,其它19元。

  三、体检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必检项目的体检费用,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市区财政统筹安排,列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选检项目由各区(含各新区,下同)教育、卫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减,所需费用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市区财政自行解决。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要在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预算中明确学生健康体检支出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费体检工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费用均不得向学生收取。
  (二)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项目及费用标准按照义务教育阶段的相关规定执行,体检费用向学生收取。
  (三)各学校必须严格体检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四、健康体检机构资质及有关要求
  (一)承担体检的医疗机构(不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公立性医疗机构。承担体检的医疗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设备、技术及人员条件。
  (二)承担学生体检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卫医发[2008]37号)中有关时间和内容的规定,填写《中小学生健康检查表》,及时向学生及学校提供个人健康体检结果、个人健康处方及群体健康评价报告。协助学校建立学生健康档案,使用广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数据上报系统进行数据录入。
  (三)参与体检的医务人员必须参加本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体检医生上岗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承担学生体检的医疗机构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保证体检质量,做好参与体检的医务人员及相关人员的管理工作,遵守职业道德,保护个人隐私。如因失职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承担学生体检的医疗机构要按照《学生健康检查技术要求》中的规定,统一检测的器材、方法、标准及结果记录,配合教育部门、卫生部门和学校,做好学生健康体检的具体实施工作。

  五、体检的组织实施及责任分工
  (一)各区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生的健康体检工作。
  (二)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职责,制定方案。要负责组织本辖区医疗机构健康体检人员的培训、考核及检查监督、技术指导工作。要制定考核方案,对体检质量和管理等方面考核不合格的体检单位取消体检资格。
  (三)各体检医疗机构需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成立体检队伍,统一体检标准。体检人员需参加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并取得上岗证。要遵守职业道德,认真负责,按照程序操作,确保体检质量。
  (四)各区卫生行政部门需于每年7月向市卫生人口计生委报送上一学年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总结(含本区体检学校体检数据结果汇总、考核情况、医疗机构及体检学校的名单、体检现场照片等)。
  (五)各负责学生体检的医疗机构要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上一学年的学生体检及数据录入工作,并抄送区教育局。
  (六)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承担学生体检的医疗机构有关负责人员进行广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上报系统的培训。
  (七)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承担学生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
  各区教育和卫生部门将负责学生体检的医疗机构名单及相对应的体检学校名单(包括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报市教育局体卫艺处。以后如有变动,要提前一年报送变动情况。

  本通知自2009年新学年开始执行,原《深圳市学生体检工作方案》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市承担学生体检的医疗机构及对应学校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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