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部分零售连锁药店纳入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试点)的通知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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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原则
河南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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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为进一步降低我省群众医药费用负担,让集中带量采购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提高群众购药可及性,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将符合条件的部分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作为试点,纳入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零售药店范围
(一)在符合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告》(2021年第3号)规定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零售连锁门店中,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实施统一企业标识、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统一计算机信息管理及追溯系统、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规范(简称“六统一”)管理的医保定点连锁药店均可参与。
有以下情形的医药零售连锁门店不得参与:
1、近两年内,有经营假、劣药品或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医疗器械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的;
2、近两年内,因违反协议管理或《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被医疗保障部门处理或处罚的;
3、近两年内,被医疗保障部门列入失信名单的;
4、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5、其他不符合参加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
(二)其他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不在此次试点范围之列,待试点成功后,将逐步把我省所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
二、申报程序
各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按照自愿申请、平等协商、协议管理的原则自主申请参加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经辖区医保经办机构给出评价意见后,报当地医疗保障局逐级汇总上报。
(一)申请主体。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作为申请的主体,
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各零售连锁门店汇总后,向与各零售连锁门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的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参加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申请。医保经办机构不接受各门店分散申请。
(二)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参加河南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申请表(零售药店)》(见附件1)。
2、零售连锁企业各门店汇总表(见附件2)
3、《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采购承诺书(零售药店)》(附件4)
4、《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采购承诺书(零售连锁总部)》(附件5)
(三)医保部门评价原则。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对辖区内申请参加集中带量采购的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履行定点协议情况、服务覆盖面、服务能力、专业化程度、管理规范程度、监管便捷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后,给出评价意见,由同级医疗保障局价采部门汇总上报。省直医保和郑州市医保“双定点”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只需向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其给出评价意见。
(四)申请上报方式。
1、各医保定点零售连锁门店均分布在同一县(市、区)的,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各门店汇总后,向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由医保经办机构给出评价意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将经医保经办机构同意的各门店申请表(附件1)和零售连锁企业各门店汇总表(见附件2)报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价采部门。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价采部门将辖区申报企业信息汇总后报省辖市医疗保障局价采科。
2、各医保定点零售连锁门店均分布在同一直管县(市)的,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各门店汇总后,向直管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由医保经办机构给出评价意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将经医保经办机构同意的各门店申请表(附件1)和零售连锁企业各门店汇总表(见附件2)报直管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价采部门。
3、各医保定点零售连锁门店分布在同一省辖市不同县(市、区)的,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将经各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同意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各门店申请表(附件1)、零售连锁企业各门店汇总表(见附件2)报省辖市医疗保障局价采科。
4、各医保定点零售连锁门店分布在不同省辖市、直管县(市)的,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将经各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同意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各门店申请表(附件1)、零售连锁企业各门店汇总表(见附件2)直接报省医疗保障局价采处。
各省辖市局、直管县(市)局将辖区范围内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上报的数据汇总后,填写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汇总表(附件3),直接报省医疗保障局价采处。
上报材料包括:
1、各医保定点零售连锁门店经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省直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盖章的《参加河南省集中带量采购申请表(零售药店)》(见附件1)扫描件。
2、零售连锁企业各门店汇总表(见附件2)电子版和盖章扫描件。
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汇总表(附件3)。
(五)结果公示。经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同意的所有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经省局汇总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即纳入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
(六)签署补充协议。纳入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零售连锁药店应于结果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与辖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河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连锁药店补充协议》(附件6)。
四、报送时限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医疗保障局、有关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于2021年12月7日前,将汇总信息上报省医疗保障局价采处(电子邮箱:ybjjcc@126.com),过期不予受理。
五、有关要求
(一)统一标识。纳入我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应悬挂统一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定点销售药店”标牌,集采药品应专区、专柜存放,并在明显位置张贴“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标识,公示各集采药品的集采中标价和本店销售价。
(二)药品配送。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将分配一个河南省医药采购平台采购账号,由各药品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做好集中带量采购报量、合同签订、采购、配送、回款等工作。购销合同签订后,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将中选药品配送至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根据各门店需求自行将中选药品配送至各个门店。
(三)规范管理。纳入我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应采用适当方式对购药人身份信息、购药信息及联系方式等进行记录。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合理调剂购药人的单次购药量;对所有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应采用拆剪零售包装或在零售包装上用不易擦拭笔迹标明用法用量等措施,避免集采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特殊情况下需要委托他人代购药品的,应核验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凭证,并做好记录,记录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同一购药人短期内重复购买同一集采药品的,应在记录中注明理由。对开具超过患者实际用量的处方,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应拒绝销售集采药品。
各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应主动作为,不参与倒卖集中采购药品;发现他人倒卖集中采购药品的,应及时向医疗保障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四)信息追溯。纳入我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要严格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做好重点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111号)和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药监药管〔2018〕35号)的要求,做到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可追溯,确保每一盒药品来源明确、去向可查。
(五)确保回款。纳入我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所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及时结清货款,最长回款时间不应超过次月底。
(六)信守承诺。纳入我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就集采药品加价率、专区存放、明码标价、防止倒药串货、信息追溯、确保回款等事项主动向医疗保障部门承诺。
(七)协议管理。纳入我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要严格遵守协议约定。已取得我省集中带量采购资格的药品零售药店,待合同期满后统一取消河南省医药采购平台采购账号。其他符合“六统一”要求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下辖各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以及已纳入我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下辖新开办的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按以上申报程序申报后,一并纳入我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被取消参加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资格的药店,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要及时将药店信息上报省局。
(八)强化监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督促辖区医保经办机构认真做好参加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评价工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对纳入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进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处理,确保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政策在零售药店落地执行,使集中带量采购改革红利更多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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